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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福州豪进盛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01-15 16:38:4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1月15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州豪进盛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蔡慧贞,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杨

桥西路6号隆凤新村4座综合楼一层1#商场-05,联系电话:135109673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0584061420。

2019年4月24日,福州豪进盛贸易有限公司委托深圳市欣顺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由司机黄健文驾驶粤ZSJ61港货车承载经文锦渡口岸出境时,被文锦渡海关机器查验发现异常。该车承载报关单1份,单号为532020190205112534。4月25日关员开柜检查,情况如下:该报关单共3项,第1项申报出口铁制护栏4220千克,第2项申报出口陶制花盆8629千克,第3项申报出口玻璃槽3110千克,实际均未出口,申报货值为人民币31918元,实际出口货物是花枝丸10200千克和香菇贡丸6000千克,以上2项货物均未报检。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陈述报告、情况说明、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查验记录清单、查问笔录、出口报关单、未申报货物采购发票、查获货物照片、委托书、涉案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般纳税人纳税基本信息等。

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十五条(三),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科处罚款人民币1.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19年07月03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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