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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惠州艺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01-15 16:30:3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1月15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惠州艺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地址:惠州市惠阳区秋长镇岭湖工业区

2019年6月1日,当事人惠州艺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委托司机陈某,驾驶粤ZED65港车,持0107007627号出口货物报关单,以进料对口贸易方式,向文锦渡海关申报出口圣诞饰品3585千克、塑胶模620千克、袋装系列装饰糖果2140.3千克,经海关查验,实际出口货物为袋装系列装饰糖果1830.9千克,另有未向海关申报的瓦楞纸箱1020千克、胶卡板50个、彩盒1880千克、封箱胶纸220千克、三支装色素水346千克、裱花袋683千克。经海关计核,申报不实货物价值人民币89.25万元,漏缴税款人民币14.75万元。

以上行为有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报关单证、深关计税字(19-06)10202号税款计核证明书、加工贸易手册、涉案物品照片、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等 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科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捌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19年10月28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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