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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河源市东江康之源有机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01-15 16:06:5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1月15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关检决字〔2020〕0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关检决字〔2020〕001号

当事人:河源市东江康之源有机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礼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00734880350。

联系地址:河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一路南边(厂房C栋)

2019年10月31日,你单位委托河源市新源星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由车牌号粤ZCR67港货车承载。该车承载报关单1份,单号为519820190989037229。11月1日,经我关查验,发现报关单第1项申报出口速冻馒头12千克,多报少出5千克;第4项申报出口酱卤肉/猪肉制72千克,多报少出37千克;第5项申报出口白煮肉/猪肉制35千克,实际未出口;第6项申报出口速冻汤汁190千克,多报少出40千克;第8项申报出口酱卤肉-鹅肉制15千克,多报少出6千克;另查获有鱼鳔11千克、酱料50千克、猪肚鸡20千克、糯米鸡10千克共四项商品未申报出境动植物检疫。你单位报检的动植物产品与实际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陈述报告》、《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月9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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