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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河南叶可置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理决定书

2020-01-14 15:08:5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1月14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行政处理决定书郑市监(工商)处字(2019)第180201337号。

当事人:河南叶可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0X3C76P

住所: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9号5号楼2单元18层80号

2018年7月20日,投诉人刘志强以书面“投诉材料”形式投诉,称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人以盗用的身份证及信息注册了“河南叶可置业有限公司”,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及公司股东。且影响到其所拥有的“四川亿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正常经营,要求撤销“河南叶可置业有限公司”企业设立登记。2018年7月23日,进行立案并开始调查。办案执法人员采取复核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资料、现场检查、询问投诉人及涉案人员、笔迹司法鉴定等方式等方法进行调查取证。

现查明:一.河南叶可置业有限公司,2017年4月19日由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公司股东由刘志强组成,其认缴出资额为888万元。公司管理人员由刘志强、杨忠其及孙改丽构成,选举刘志强为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及法定代表人;选举杨忠其为公司监事;任用孙改丽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上述河南叶可置业有限公司“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资料,由“孙改丽”作为申请人刘志强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办理。二. 河南叶可置业有限公司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资料中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文件法定代表人“刘志强”签字;“法定代表人信息” 文件法定代表人“刘志强”签字;“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文件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刘志强”签字;“河南叶可置业有限公司章程”自然人股东签字“刘志强”签字;“首次股东会决议”文件自然人股东签字“刘志强”签字;“房屋租赁协议”文件乙方单位盖章(法人签字)“刘志强”签字;“承诺书”文件签名“刘志强”签字;上述签字经询问刘志强称均不是其本人所签,对其成为河南叶可置业有限公司股东、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及法定代表人毫不知情且不是其真实意思表达。三.执法人员对河南叶可置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公司住所进行现场检查,无法查找到该公司。四.执法人员通过邮寄书面“询问通知书”形式要求对河南叶可置业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杨忠其进行书面询问,但涉案人员未按约定接受询问。五.经向河南叶可置业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孙改丽进行书面询问,称一自称“刘志强”人员在通过QQ方式进行联系后,向其提交资料并由其进行了“河南叶可置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办理。六.办案机构对上述当事人2017年4月19日设立登记文件资料中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文件、“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文件、“首次股东会决议”文件、“法定代表人信息”文件、“河南叶可置业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文件的“刘志强”签字进行笔迹司法鉴定,由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一诚鉴定[2019]文痕鉴字第08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JC1、JC2、JC3、JC4、JC5中“刘志强”的签名字迹不是刘志强本人所写”。

以上事实由执法人员提取的当事人设立登记影像资料复印件、投诉人询问笔录、涉案人员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以及邮寄信函记录为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资料(复印件)

证明事项:证明当事人在其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资料符合公司登记形式要件。该资料文件显示“刘志强”为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及法定代表人,并有“刘志强”的签字。

证据二.询问笔录

证明事项:

投诉人“刘志强”对其成为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均毫不知情且不是其真实意思表达。

对涉案人即公司的管理人员孙改丽进行书面询问,称一自称“刘志强”人员在通过QQ方式进行联系后,向其提交资料并由其进行了“河南叶可置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办理。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

证明事项:当事人未在其公司住所从事经营活动,也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证据四.涉案人员询问通知书及邮寄记录

证明事项:当事人相关人员,即公司监事无法取得联系,也无法进行询问笔录。

证据五.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当事人2017年4月19日设立登记文件资料中的“刘志强”签字均不是投诉人刘志强本人所写。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所规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撤销河南叶可置业有限公司2017年4月19日办理的刘志强作为公司股东、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设立登记。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不停止执行。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13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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