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1月13日,厦门海关官网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渡法制罚字(一般)〔2020〕0006号
当事人:石狮市闽狮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志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315547211H
地址:福建省石狮市湖滨街道八七路政协委员之家6楼
2019年5月7日,当事人单位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对苯二甲酸200000千克,商品编码29173619.00,货值55000美元,报关单号371120191110031434。经查验并取样送检鉴定,上述进口货物为化工废物;规格为主要含有有机成分的化工废物,商品编码3825610.00,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类固体废物。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证、查验记录、鉴定报告、当事人陈述、、采购合同、退运报关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4.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