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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瑞安古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01-13 16:30:0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1月10日,杭州海关官网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温州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关法违字〔2019〕10号

当事人:瑞安古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MA2H9A9777

法定代表人:朱鲁斌

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飞云街道物流大厦4-011室

2019年12月3日,当事人委托温州远洋报关有限公司,将一批市场采购商品从温州海关报关出口到泰国,境外收货人为AIL TON,报关单号为290320190039563179,共申报10项商品。经查验发现其中17件木制家具(采购价格为7180元人民币)和2件木制桌子(采购价格为448元人民币)未报检报关。当事人近三年内无被海关及原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罚记录。

上述事实有你单位委托人胡勇泽的询问笔录、报关单复印件、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商业发票复印件、装箱单复印件、情况说明、订货合同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胡勇泽和朱鲁斌身份证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仟伍佰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月8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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