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1月10日,北京海关网站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关村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关中缉违字[2019]0045号)》显示,北京城市学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之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北京城市学院分别于2017年5月9日和2017年6月23日委托中国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及北京中润汇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科教用品方式,向中关村海关报关进口4套免税仪器。 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5月16日期间,上述4套免税仪器存在未经海关许可,违规移作他用违法事实,经中关村海关计核上述货物漏缴税款人民币1993.42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中关村海关决定对北京城市学院做出罚款1000元人民币的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524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