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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福建伟宏力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01-13 15:10:4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1月13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蛇口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蛇关缉一决字】〔2019〕0096号 】。

当事人:福建伟宏力贸易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吴阿装,海关编码为350196002Z,住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仓前街道聚和路3号1楼17室。

2019年10月31日,当事人委托恒万富海(深圳)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蛇口海关申报出口:平纹带|涤纶+棉499380米。报关单号码:530420190046175257、530420190046175263,集装箱号码:UETU5853100、WHSU4059045。经蛇口海关查验发现,当事人实际出口货物为:1.平纹带|涤纶+棉6600米,2.平纹带|涤纶8795米,3.化纤布(夹海绵)1000千克。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影响国家的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检查(查验)记录表(货管)、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解释报告、装箱单、合同、发票等为证。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7.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19年12月30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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