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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第四季度抽检33类46790批次食品样品 不合格1744批次

2020-01-09 15:42:1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2020年1月9日消息,第四季度全区共抽检33类46790批次食品样品,所检项目合格的样品45046批次,不合格样品1744批次,所检项目样品不合格检出率为3.73%。

在33类抽检食品样品中,所检项目全部合格的食品品种有11类:饼干46批次,冷冻饮品44批次,速冻食品160批次,糖果制品177批次,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45批次,蛋制品99批次,淀粉及淀粉制品134批次,特殊膳食食品6批次,婴幼儿配方食品12批次,食品添加剂26批次,食盐66批次。

抽检结果不合格的食品品种有22类:粮食加工品991批次,不合格52批次,不合格检出率为5.25%;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1062批次,不合格40批次,不合格检出率为3.77%;调味品415批次,不合格6批次,不合格检出率为1.45%;肉制品828批次,不合格12批次,不合格检出率为1.45%;乳制品389批次,不合格2批次,不合格检出率为0.51%;饮料1240批次,不合格62批次,不合格检出率为5.00%;方便食品284批次,不合格16批次,不合格检出率为5.63%;罐头80批次,不合格1批次,不合格检出率为1.25%;薯类和膨化食品153批次,不合格2批次,不合格检出率为1.31%;茶叶及相关制品808批次,不合格7批次,不合格检出率为0.87%;酒类1339批次,不合格26批次,不合格检出率为1.94%;蔬菜制品283批次,不合格8批次,不合格检出率为2.83%;水果制品248批次,不合格12批次,不合格检出率为4.84%;食糖122批次,不合格10批次,不合格检出率为8.20%;水产制品213批次,不合格2批次,不合格检出率为0.94%;糕点1540批次,不合格43批次,不合格检出率为2.79%;豆制品354批次,不合格1批次,不合格检出率为0.28%;蜂产品165批次,不合格6批次,不合格检出率为3.64%;保健食品564批次,不合格1批次,不合格检出率为0.18%;餐饮食品1280批次,不合格23批次,不合格检出率为1.80%;食用农产品33615批次,不合格1411批次,不合格检出率为4.20%;其他食品2批次,不合格1批次,不合格检出率为50.00%。

抽检发现的主要问题:检出农兽药残留不合格样品1108批次,占不合格样品总数的63.53%;检出重金属等元素污染物不合格样品291批次,占不合格样品总数的16.69%;检出微生物污染不合格样品157批次,占不合格样品总数的9.00%;检出质量指标不合格样品74批次,占不合格样品总数的4.24%;检出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合格样品72批次,占不合格样品总数的4.13%;检出非食用物质不合格样品22批次,占不合格样品总数的1.26%;检出其他项目不合格样品16批次,占不合格样品总数的0.92%;生物毒素不合格样品14批次,占不合格样品总数0.80%;检出其他污染物不合格样品11批次,占不合格样品总数的0.63%。

针对以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依法查处,并责令违法生产经营企业及时采取措施下架、召回不合格食品,同时,督促企业认真落实主体责任,查找问题原因并进行整改,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广西2019年第四季度各类食品监督抽检结果汇总表

序号

食品类别

抽检样品(批次)

合格样品(批次)

不合格样品(批次)

样品不合格率(%)

备注

1

粮食加工品

991

939

52

5.25

 

2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1062

1022

40

3.77

 

3

调味品

415

409

6

1.45

 

4

肉制品

828

816

12

1.45

 

5

乳制品

389

387

2

0.51

 

6

饮料

1240

1178

62

5.00

 

7

方便食品

284

268

16

5.63

 

8

饼干

46

46

0

0

 

9

罐头

80

79

1

1.25

 

10

冷冻饮品

44

44

0

0

 

11

速冻食品

160

160

0

0

 

12

薯类和膨化食品

153

151

2

1.31

 

13

糖果制品

177

177

0

0

 

14

茶叶及相关制品

808

801

7

0.87

 

15

酒类

1339

1313

26

1.94

 

16

蔬菜制品

283

275

8

2.83

 

17

水果制品

248

236

12

4.84

 

18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45

45

0

0

 

19

蛋制品

99

99

0

0

 

20

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

0

0

0

/

 

21

食糖

122

112

10

8.20

 

22

水产制品

213

211

2

0.94

 

23

淀粉及淀粉制品

134

134

0

0

 

24

糕点

1540

1497

43

2.79

 

25

豆制品

354

353

1

0.28

 

26

蜂产品

165

159

6

3.64

 

27

保健食品

564

563

1

0.18

 

28

特殊膳食食品

6

6

0

0

 

29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0

0

0

/

 

30

婴幼儿配方食品

12

12

0

0

 

31

餐饮食品

1280

1257

23

1.80

 

32

食品添加剂

26

26

0

0

 

33

食用农产品

33615

32204

1411

4.20

 

34

其他5(请在备注标注类别)

2

1

1

50.00

 

35

食盐

66

66

0

0

 

合计

46790

45046

1744

3.73

 

 

部分检验项目的说明

一、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氧化硫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漂白剂和防腐剂,进入人体内后最终转化为硫酸盐并随尿液排出体外。少量二氧化硫进入人体不会对身体带来健康危害,但若过量食用会引起如恶心、呕吐等胃肠道反应。

监督抽检发现有二氧化硫超标的情况,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个别生产者使用劣质原料以降低成本,其后为了提高产品色泽而超量使用二氧化硫;也有可能是为增加原料的保质期,防止霉变生虫,而超量使用二氧化硫;或是使用时不计量或计量不准确。

二、酸价

酸价主要反映食品中的油脂酸败的程度。

监督抽检发现有酸价超标的情况。造成酸价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产品储藏条件不当,特别是在夏季,受气候环境影响因素更大,易导致食品中脂肪的氧化酸败。油脂酸败产生的醛酮类化合物长期摄入会对健康有一定影响,但一般情况下,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可以明显辨别出其有哈喇等异味,需避免食用。

三、铅

铅属于重金属污染物指标。铅对人体的危害主要是慢性蓄积性,长期大量摄入铅含量超标的食品可能导致神经系统、泌尿系统等损伤风险《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代用茶和调味茶》(DBS 45/006—2013)规定代用茶铅(以Pb计)≤2.0mg/kg。

监督抽检发现有铅超标的情况,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使用了铅含量超标的原料,也不排除从生产设备迁移入食品的可能。

四、蛋白质

蛋白质是饮料中的主要营养成分,也是品质指标之一。如果企业对原料的质量控制到位,严格按照工艺要求进行生产,不会出现蛋白质不合格的现象。

监督抽检发现有蛋白质不达标的情况,可能的原因是企业对原料的采购和验收不够重视,有的在加工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工艺要求对原料的成分含量进行控制,从而导致蛋白质比例降低。

五、氯霉素

氯霉素一种杀菌剂,也是高效广谱的抗生素,对革兰氏阳性菌和革兰氏阴性菌均有较好的抑制作用。《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规定,氯霉素为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长期食用氯霉素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能引起肠道菌群失调,导致消化机能紊乱;人体过量摄入氯霉素,可引起人肝脏和骨髓造血机能的损害,导致再生障碍性贫血和血小板减少、肝损伤等健康危害。

监督抽检发现有使用氯霉素的情况。

六、呋喃唑酮代谢物

呋喃唑酮是硝基呋喃类广谱抗生素,曾广泛应用于畜禽及水产养殖业。《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规定,呋喃唑酮为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硝基呋喃类药物及其代谢物可引起溶血性贫血、多发性神经炎等疾病。

监督抽检发现有使用呋喃唑酮代谢物的情况。

七、霉菌

霉菌在自然界很常见。霉菌可使食品腐败变质,破坏食品的色、香、味,降低食品的食用价值。

监督抽检发现有霉菌超标的情况。霉菌超标原因可能是加工用原料受霉菌污染,或生产加工过程未按要求严格控制卫生条件,还有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

八、大肠菌群

大肠菌群是国内外通用的食品污染常用指示菌之一。食品中检出大肠菌群,提示被致病菌(如沙门氏菌、志贺氏菌、致病性大肠杆菌)污染的可能性较大。检出大肠菌群超标的样品均未检出致病菌,结合居民膳食结构、抽检情况等因素综合分析,健康风险较低,但反映该食品卫生状况不达标。

监督抽检发现有大肠菌群超标的情况,原因可能由于产品的加工原料、包装材料受污染,或在生产过程中产品受人员、工器具等生产设备、环境的污染,或有灭菌工艺的产品灭菌不彻底而导致。

九、铜绿假单胞菌

铜绿假单胞菌是一种条件致病菌,广泛分布于各种水、空气、正常人的皮肤、呼吸道和肠道等,易在潮湿的环境存活,对消毒剂、紫外线等具有较强的抵抗力,对于抵抗力较弱的人群存在健康风险。

监督抽检发现有铜绿假单胞菌超标的情况。天然矿泉水中铜绿假单胞菌超标可能是源水防护不当,水体受到污染;生产过程中卫生控制不严格,如从业人员未经消毒的手直接与矿泉水或容器内壁接触;或者是包装材料清洗消毒有缺陷所致。

十、菌落总数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并非致病菌指标。主要用来评价食品清洁度,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监督抽检发现有菌落总数超标的情况,说明个别企业可能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或者包装容器清洗消毒不到位,还有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

十一、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脱氢乙酸为具有防腐作用的食品添加剂,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不允许超范围或超限量使用添加剂。

监督抽检发现有水果制品存在使用防腐剂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的情况,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

十二、色值

色值是食糖外观的理化体现,是评价食糖品质的重要指标之一,是杂质多寡的一种反映,也是生产工艺水平的一种体现。国家标准《白砂糖》(GB 317-2006)、《绵白糖》(GB 1445-2000)等都对其对应产品的色值进行了规定,并作为划分质量等级的主要依据之一。

监督抽检发现样品存在色值检出值与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不符。

十三、还原糖分

还原糖分是食糖的品质指标之一,反映了食糖中还原糖的含量,还原糖含量会影响食糖的口感、外观等。还原糖分不达标会影响产品本身的风味。还原糖偏高会使白糖吸潮,不耐贮存,影响白糖的质量。

监督抽检发现样品还原糖分不合格可能是食糖清净、结晶过程控制不良造成。

十四、过氧化值

过氧化值主要反映油脂是否氧化变质。随着油脂氧化,过氧化值会逐步升高,一般不会影响人体健康,但过高时可能会引起肠胃不适、腹泻等症状。

监督抽检发现存在超限量使用过氧化值的情况,原因可能是原料中的脂肪已经氧化,或者是由于原料储存不当、产品在储存过程中环境条件控制不当等导致油脂酸败。

十五、镉

镉属于重金属污染物指标。镉对人体的危害主要是慢性蓄积性,长期大量摄入镉含量超标的食品可能导致肾和骨骼损伤风险等。

监督抽检发现有存在镉超标的情况,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或种植过程中对环境中镉元素的富集导致。

十六、4-氯苯氧乙酸钠

4-氯苯氧乙酸钠,又称防落素,是一种内吸、广谱、高效、多功能植物生长调节剂,主要用于防止落花、落果,抑制豆类生根等,并能调节植物株内激素的平衡。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豆芽生产经营过程中禁止使用4-氯苯氧乙酸钠。

监督抽检发现有使用4-氯苯氧乙酸的情况,原因可能是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为了抑制豆芽生根,而违规使用。

十七、磺胺类(总量)

磺胺类药物(总量)是合成的抑菌类药物,除了治疗敏感菌所致传染病外,还用于传染性脑膜炎、痢疾、弓形体病,养殖环节未严格控制休药期或超量使用可能导致残留超标。磺胺类药物在体内作用和代谢时间较长,长期食用磺胺类药物超标的动物性食品,可能导致该类药物在人体中产生蓄积,长期过量摄入将会给人体的健康带来危害。《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规定所有食品动物肌肉中磺胺类(总量)含量≤100μg/kg。

监督抽检发现存在磺胺类(总量)超标的情况,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为了防治疾病而超量使用或没有严格遵守药物休药期要求。

十八、水胺硫磷

水胺硫磷是一种速效杀虫、杀螨剂,能通过食道、皮肤和呼吸道引起人类中毒。《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6)中规定茶叶中水胺硫磷最大残留限量为0.05mg/kg。

监督抽检发现存在水胺硫磷超标的情况。

十九、防腐剂(苯甲酸和山梨酸)

防腐剂(苯甲酸和山梨酸)是食品添加剂,主要起防腐作用。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不允许超范围或超限量使用。

监督抽检发现有超限量使用苯甲酸及其钠盐和山梨酸及其钾盐的情况;超标原因可能是企业为了延长产品保质期,或者弥补产品生产过程卫生条件不佳而超限量使用,或者使用时未准确计量。

二十、谷氨酸钠

谷氨酸钠是味精的主要成分,它具有特殊的鲜味,主要用于食品、菜肴的增鲜,主要反映了味精的品质质量。《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味精》(GB 2720—2015)中规定加盐味精中谷氨酸钠含量≥80.0%。谷氨酸钠不达标主要影响味精的品质。

监督抽检发现有样品存在谷氨酸钠不合格的情况,原因可能是企业生产添加时计量不准确。

二十一、灭蝇胺

灭蝇胺是一种三嗪类昆虫生长调节剂,属几丁质合成抑制剂,具强内吸传导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6)中规定,豇豆中灭蝇胺残留限量值不得超过0.5mg/kg。

监督抽检发现有样品存在超标的情况,超标原因可能是种植过程中存在滥用现象。

二十二、甜味剂

甜味剂(甜蜜素、三氯蔗糖)为具有增加产品甜味作用的食品添加剂,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不允许超范围或超限量使用添加剂。

监督抽检发现存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甜味剂的情况,其不合格原因可能是企业为改善产品味道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甜味剂。

二十三、酵母

酵母在自然界很常见,破坏食品的色、香、味,降低食品的食用价值。

监督抽检发现有存在酵母超标的情况,酵母超标原因可能是加工用原料受霉菌污染,或是储运条件控制不当导致。

二十四、蔗糖分

蔗糖分是衡量食糖质量高低的重要指标,蔗糖分越高说明糖越纯,其他物质含量越少。由于白砂糖纯度很高,往往百分之零点一二就决定糖品的级别。《白砂糖》(GB/T 317—2018)中规定一级白砂糖的蔗糖分≥99.6g/100g,《单晶体冰糖》(QB/T 1173—2002)中规定一级单晶体冰糖的蔗糖分≥99.7%。

监督抽检发现存在蔗糖分不合格。

二十五、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防腐剂是以保持食品原有品质和营养价值为目的的食品添加剂,它能抑制微生物的生长繁殖,防止食品腐败变质从而延长保质期。《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不仅规定了我国在食品中允许添加的某一添加剂的种类、使用量或残留量,而且规定了同一功能的防腐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

监督抽检发现存在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超标的情况,原因可能是为了使产品有更好的卖相或口感或延长保质期,故意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二十六、二氧化碳气容量

二氧化碳气容量是碳酸饮料的一个特征性指标,足够的二氧化碳气容量能够使饮料保持一定的酸度,具有一定的杀菌和抑菌作用,饮用后比较爽口。

监督抽检发现存在二氧化碳气容量不达标的情况;原因可能是企业生产包装过程控制不当,存在慢性漏气现象,或可能是运输、储存条件不佳造成缓释漏气。

二十七、溴酸盐

溴酸盐是饮用水生产企业在用臭氧对原水进行消毒处理时产生的一种副产物,对人体的致癌危害国际上目前还没有确切的定论。

监督抽检发现存在溴酸盐超标的情况,包装饮用水中溴酸盐含量主要与水源中溴化物含量或消毒时使用臭氧的量有关系,如果水源中溴化物含量高或者加入的臭氧量大可能会导致最终产品溴酸盐超标。

二十八、金刚烷胺

金刚烷胺又名三环癸胺、三环葵胺,是最早用于抑制流感病毒的抗病毒药物。《兽药地方标准 废止目录》(农业部公告 第560号)中规定,金刚烷胺为禁用兽药,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金刚烷胺在食品动物体内残留,会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使其在人体内蓄积而产生耐药性。

监督抽检发现存在使用金刚烷胺的情况。

二十九、多西环素(强力霉素)

多西环素(强力霉素)属于广谱四环素类药物,广泛应用于动物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规定,多西环素在猪、禽的肌肉中最高残留限量为100μg/kg。长期食用多西环素超标的动物性食品,可能导致该类药物在人体中产生蓄积,长期过量摄入将会给人体的健康带来危害。多西环素超标原因可能是养殖环节未严格控制休药期或超量使用导致残留超标。

监督抽检发现存在多西环素超标。

三十、五氯酚酸钠

五氯酚酸钠属于有机氯农药,是氯代烃类杀虫剂和杀真菌剂。《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规定,五氯酚酸钠为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

监督抽检发现存在使用五氯酚酸钠的情况。

三十一、氟苯尼考

氟苯尼考是广谱抗菌药物。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规定产蛋家禽禁用。长期食用氟苯尼考残留超标的鲜蛋,对人体健康有一定风险。鲜蛋中检出氟苯尼考的原因可能是饲料添加或家禽疾病治疗导致氟苯尼考残留积累在家禽体内。

监督抽检发现存在使用氟苯尼考的情况。

三十二、毒死蜱

毒死蜱是一种具有触杀、胃毒和熏蒸作用的有机磷杀虫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6)中规定,毒死蜱在芹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5mg/kg。长期暴露在含有毒死蜱的环境中,可能会导致神经毒性、生殖毒性,影响胚胎的生长发育。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监督抽检发现存在毒死蜱超标。

三十三、酒精度

酒精度又叫酒度,是指在20℃时,100毫升酒中含有乙醇(酒精)的毫升数。酒精度是酒类产品的一个重要理化指标,含量不达标主要影响产品的品质。

监督抽检发现存在酒精度不合格的情况,原因可能是个别企业生产工艺控制不严格或生产工艺水平较低,无法有效控制酒精度的高低;也有可能是生产者的检验器具未准确计量,检验结果出现偏差的情况。

三十四、总糖分

总糖分(蔗糖分+还原糖分)是衡量食糖质量高低的重要指标,总糖分含量达不到标准要求,表明其杂质含量偏高,纯度不够。

监督抽检发现存在总糖分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对原料把关不严造成的。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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