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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天津赫麟久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被处罚

2020-01-08 22:07:0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1月8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关于天津赫麟久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洋山关缉违字〔2019〕159号)》。

当事人天津赫麟久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货物,报关单号为224820191000034990。申报品名为生命之水伏特加(蒸馏酒),申报数量为22500升,申报总价为C&F45000欧元,申报商品编号为2207100000,关税税率40%,增值税税率16%,无消费税。经查,应归入商品编号2208600000,关税税率10%,增值税税率16%,消费税税率20/0.912元/升。

经核定,漏缴税款人民币19724.85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洋山海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9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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