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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不予报检 辉门东西(青岛)活塞有限公司被处罚

2020-01-08 19:59:4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01月07日,青岛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流亭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辉门东西(青岛)活塞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流关检违字[2019]1号)显示,2019年9月12日,当事人辉门东西(青岛)活塞有限公司委托青岛易安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活塞裙径部件用喷涂膏等货物一批,报关单号为422020191000042786,货物总值5313.9欧元,申报商品编号为3824999990及3814000000,均按普通化学品申报。经查验并送检,该票货物六个品名中,第一项、第四项、第六项(名称均为“活塞裙径部件用喷涂膏”)为3类易燃危险化学品,联合国编号1263,属于进口法定检验商品,共涉货值4173欧元。但当事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报检。

当事人对上述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口商品检验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代理报关委托书、进口报关单、入境申报单信息、合同、箱单、发票、检测鉴定报告、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青岛流亭机场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计人民币叁仟伍佰贰拾伍元整(3525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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