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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广告内容违反规定 青岛临风堂教育科技被罚

2020-01-03 17:20:13 信网

信网1月3日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日前,信网(0532-80889431)了解到,因为违反上述规定,青岛临风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青岛临风堂教育科技”)就被处罚。

信网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还规定,发布有该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2019年12月12日,青岛临风堂教育科技因违反上述规定,被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为了解此事,信网电话联系到了青岛临风堂教育科技,接线的工作人员并不了解该事,须核实汇报后才能答复,但是截至发稿,该司未答复。信网记者 张孝鹏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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