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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两起行政处罚信息

2020-01-03 16:31:2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蚌埠市人民政府网2020年1月2日消息,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蚌埠市好宜买眼镜店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和百草堂中医诊所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蚌市监械罚〔201981

蚌埠市好宜买眼镜店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蚌埠市好宜买眼镜店

91340303MA2RTEUC07

黄超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处以没收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罚款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1231

2

蚌市监药罚〔201992

百草堂中医诊所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百草堂中医诊所

340304PDY99308217D2122

朱家飞

当事人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七十九条,处以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1227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蚌市监械罚〔2019〕81号

当事人:蚌埠市好宜买眼镜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40303MA2RTEUC07

住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中荣街51号

投资人:黄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略

联系电话:略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略

2019年11月4日我局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案件线索,执法人员于2019年11月6日到你单位进行检查,在销售货架上查见海俪恩牌隐形眼镜护理液(型号、规格为120mL,注册号为国械注准20153221486);卫康牌隐形眼镜护理液(型号、规格分别为125mL、355mL,注册号为国械注准20163221618);海昌牌隐形眼镜护理液(型号、规格分别为净含量:60mL、120mL、500mL+120mL,注册号为国械注准20153220333);OPTO-PHARM多功能隐形眼镜护理液(规格120ML,注册号为国食药监械(进)字2014第3223861号);软性亲水接触镜(型号、规格:Realcon Color 38,注册号为国械注准20163221745)。上述产品为第三类医疗器械,你单位不能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对上述医疗器械依法予以扣押。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你单位(原名:蚌埠市蚌山区好宜买眼镜超市)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涉案产品至今尚未售出,货值金额共计610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供线索,证明案件来源;

2、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投资人黄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受委托人胡小英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资格和委托情况;

3、执法人员于2019年11月6日对你单位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执法人员于2019年11月18日对胡小英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5、执法人员制作的照片确认表,证明涉案产品相关情况。

2019年12月23日,本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蚌市监械罚听告〔2019〕8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你单位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的规定,应予以处罚。同时你单位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较小,符合从轻处罚规定,给予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

2、并处罚款陆万伍千元整(65000.00)。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3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蚌市监药罚〔2019〕92号

当事人:百草堂中医诊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340304PDY99308217D2122

住所(住址):蚌埠市兴中路23号楼346-34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朱家飞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略

联系电话:略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略

2019年1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中药斗中查见的淫羊藿无标签,忍冬屯和臭败降标签无产品批号、生产日期、生产企业名称和质量合格标志。你单位现场不能提供上述中药饮片的购进票据,执法人员对上述中药饮片依法予以扣押。

经查,你单位无上述中药饮片有效的购进票据,上述3种中药饮片货值金额140元,违法所得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资格;

2、执法人员于2019年11月28日对你单位门诊部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执法人员于2019年12月6日对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事实;

4、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蚌市监药查扣〔2019〕]19号)、送达回证和《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证明对涉案中药饮片扣押的相关情况。

5、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你单位购进涉案中药饮片的相关情况;

6、执法人员制作的照片确认表3份,证明涉案中药饮片的外包装标签和实物情况;

2019年12月23日,本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蚌市监药罚告〔2019〕9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你单位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应予以处罚。

你单位不能提供上述中药饮片有效的购销记录和购销票据,造成监管部门对涉案产品无法溯源,予以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规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

2、没收违法所得60元;

3、并处罚款伍佰陆拾元整(560元)。

以上罚没合计陆佰贰拾圆整(62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蚌市监药查扣〔2019〕19号

当事人:百草堂中医诊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340304PDY99308217D2122

住所(住址):蚌埠市兴中路23号楼346-34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朱家飞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略

联系电话:略 其他联系方式:无

经查,你单位涉嫌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有关财物[详见《财物清单》(文书编号:蚌市监药查扣〔2019〕19号)]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1.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财物地点: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为30日。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强制措施期限的,本局将书面告知。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本局将书面告知。

3. 物品保存条件:阴凉。

扣押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蚌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张枝 孟新 联系电话:0552-3016517

附件:《财物清单》(文书编号:蚌市监药查扣〔2019〕19号)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28日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蚌市监械查扣〔2019〕14号

当事人:蚌埠市好宜买眼镜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40303MA2RTEUC07

住所(住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中荣街51号

法定代表人(投资人):黄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略

联系电话:略 其他联系方式: 无

经查,你(单位)涉嫌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从事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本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有关场所/设施/财物[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蚌市监械[2019]14号)]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场所/设施/财物地点: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仓库。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为30日。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强制措施期限的,本局将书面告知。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本局将书面告知。

3. 物品保存条件:按产品说明保存

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蚌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丁成、孟新 联系电话: 0552-2053903

附件:《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蚌市监械查扣[2019]14号)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11月6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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