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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华拾进出口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被处罚

2020-01-03 14:46:5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1月3日,杭州海关网站发布《义乌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杭义关缉查字〔2019〕0004号)》。义乌市华拾进出口有限公司为逃避海关监管,伪报国家禁止出口的仿真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述之走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仿真枪996把,并处罚款人民币0.14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乌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义关缉查字〔2019〕0004号

当事人:义乌市华拾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璐筠,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代码:91330782MA2EBRTT9Q,公司地址: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西城路192号B10幢12号2楼202室。

2019年9月19日,当事人义乌市华拾进出口有限公司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向义乌海关申报出口塑料玩具等一批义乌小商品货物,报关单号292120190219854421,为非退税货物。2019年9月20日,经海关查验发现,该票货物中有塑料玩具枪25件(共1212把)未申报。2019年9月25日,经义乌市公安局出具的【义公治枪认字(2019)第001号】仿真枪认定书认定,上述1212把玩具枪中有996把为仿真枪。仿真枪为禁止出口货物,当事人采取伪报品名的方式出口仿真枪的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

以上行为有1、出口货物报关单;2、海关查验记录;3、当事人资料;4、仿真枪照片;5、查问笔录;6、仿真枪认定书等为证。

当事人义乌市华拾进出口有限公司为逃避海关监管,伪报国家禁止出口的仿真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述之走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仿真枪996把,并处罚款人民币0.14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2月31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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