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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安康医院涉嫌销售劣药

2019-12-31 22:38:3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市监处字〔2019〕61号),淮南安康医院销售劣药“山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规定,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壹佰伍拾叁元(153元);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壹佰柒拾陆元肆角(176.4元)1.5倍的罚款贰佰陆拾肆元陆角(264.6元)。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市监 处字〔 2019 〕 61 号

当事人:淮南安康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淮南安康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POY00078134040213A1001

住所(住址):淮南市大通区洛河镇洛九路北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唐立本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 XXXXXXXXXX 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淮南市大通区洛河镇洛九路北端

2019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淮南安康医院销售的,标注安徽省泽华国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90502的“山药”进行抽样,经淮南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该批“山药”【性状】检验项目及【检查】的总灰分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之规定,判为劣药。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1月12日直接送达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N2019-C0889),

你单位销售劣药“山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18年11月29 日对你单位立案查处。

你单位销售的批号为190502的“山药”是2019年8月26日从安徽省泽华国药饮片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3000g, 8月28日上午入库,8月28日下午全部出库到该医院中药房,9月10日从此批“山药”中抽样检验450g,剩余的此批“山药”已全部销售完。此批“山药”购进数量3000g,购进价0.52元/10g,销售价0.6元/10g,抽检450g,销售了2550g,货值金额176.4元,违法所得153元。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你单位主动提供了该批劣药 “山药”的购进单据,销售单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不合格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N2019-C0889),证明该批“山药”为劣药。

2. 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不合格药品的购进单据、销售单据,证明该批“山药”购进、销售、抽样的数量、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的金额。

3.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证明 你单位的医疗执业资质。

我局于2019年12月20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淮市监食药稽药罚告〔2019〕44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你单位销售劣药“山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伍拾叁元(153元);

2、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壹佰柒拾陆元肆角(176.4元)1.5倍的罚款贰佰陆拾肆元陆角(264.6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到淮南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地址:淮南市山南新区淮河大道与泰康路交口)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于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12月27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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