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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7批次食品不合格

2019-12-31 11:33:0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通告(2019年第48期),该局近期对南京市生产、流通、餐饮环节以及食用农产品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检范围涉及肉制品、糕点、饮料、粮食加工品、速冻食品、方便食品、蔬菜制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等类别,共抽检577批次,其中合格570批次,不合格7批次。

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南京市溧水区沈庆林水产经营部销售的“黑鱼”(散装称重,购进日期为2019-08-01),氧氟沙星检测值为1.9μg/kg,标准值为不得检出。检测机构为安徽国泰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板桥市场服务中心经胜(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鲫鱼”(散装称重,购进日期为2019-08-01),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检测值为133.9μg/kg,标准值为≤100μg/kg。检测机构为安徽国泰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三)南京市六合区周园肉类经营部销售的“猪五花肉”(散装称重,购进日期为2019-08-05),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检测值为792.7μg/kg,标准值为≤100μg/kg;磺胺类(总量)检测值为736μg/kg,标准值为≤100μg/kg。检测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四)苏果超市有限公司金陵尚府连锁店销售的“阿根廷红虾 ”(称重,购进日期为2019-08-11),二氧化硫残留量检测值为0.4g/kg,标准值为≤0.1g/kg。检测机构为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五)南京市鼓楼区王彩芽水产经营部销售的“黄鱼”(散装,购进日期为2019-09-02),氧氟沙星检测值为41.4μg/kg,标准值为不得检出。检测机构为上海中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六)南京华睿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红烧肉圆”(散装,生产日期为2019-05-20),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检测值为36mg/kg,标准值为不得使用。检测机构为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

(七)南京市浦口区全根食品店销售的标称含羞草(江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青豌豆(蒜香味)”(散装称重,生产日期为2019-07-10),大肠菌群检测值为70CFU/g;100CFU/g;10CFU/g;35CFU/g;10CFU/g,标准值为n:5,c:2,m:10CFU/g,M:10²CFU/g。检测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不合格项目的小知识

(一)氧氟沙星属于喹诺酮类抗生素,具有广谱抗菌作用。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关于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中规定,停止经营、使用用于食品动物的包括氧氟沙星在内的4种原料药的各种盐、酯及其各种制剂。

(二)恩诺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规定,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计)可用于牛、羊、猪、兔、禽等食用畜禽及其他动物,在其他动物的肌肉及脂肪中的最高残留限量为100μg/kg。长期食用恩诺沙星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三)磺胺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抗菌药,具有抗菌谱较广、性质稳定、使用简便的特点,对大多数革兰氏阳性菌和阴性菌都有较强抑制作用,广泛用于防止鸡球虫病。《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规定该类药物在动物肌肉、脂肪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100μg/kg。

(四)二氧化硫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漂白剂和防腐剂,被广泛用于食品加工,若过量使用且无后续的二氧化硫清除技术,会导致二氧化硫超标,这不仅会破坏食品的品质,更会影响消费者的身体健康。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冷冻水产品及其制品中二氧化硫最大残留量为0.1g/kg。

(五)亚硝酸盐作为肉制品护色剂,可与肉品中的肌红蛋白反应生成玫瑰色亚硝基肌红蛋白,增进肉的色泽;还可增进肉的风味,起到防腐剂的作用,防止肉毒梭菌的生长和延长肉制品的货架期。原卫生部、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0号)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六)大肠菌群是人和动物肠道中最常见的一类细菌,通常作为食品被污染的指示菌。大肠菌群超标,则是提示食品被肠道致病菌污染的可能性。人体感染大肠杆菌后可能会出现胃痛、呕吐、腹泻和发热等症状,因此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应加以严格控制。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相关区局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及时将企业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

附件:南京市市场监管局关于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48期)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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