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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江口市协和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港口路店涉嫌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2019-12-30 15:05:4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丹市监处(2019)号)。

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丹市监处〔2019〕2019号

当事人:丹江口市协和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港口路店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20381MA4950U6XK

法定代表人:李向群;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子琦;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经营场所:丹江口港口路南侧;

联系电话:****

2019年8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市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所购药品“白云心滴通鼻炎水、润洁博士伦复方硫酸软膏素滴眼液药品”未按药品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其行为违反了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于2019年9月18日报请市局进行了立案调查,于2019年8月30日、2019年9月3日在当事人店内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当事人所购药品“白云心滴通鼻炎水、润洁博士伦复方硫酸软膏素滴眼液药品”等药品储存要求分类陈列相关证据进行了固定,本案没有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未将“白云心滴通鼻炎水、润洁博士伦复方硫酸软膏素滴眼液药品”等药品储存在阴凉柜内而直接摆放在药品柜上,当时店内室内温度是26℃,(见现场检查笔录)此违法行为经当事人承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案件来源表一份;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2份(5页),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经营地点及未将“白云心滴通鼻炎水、润洁博士伦复方硫酸软膏素滴眼液”等药品储存在阴凉柜内而直接摆放在药品柜上的事实(由被委托人签名确认);

证据三、当事人提交的被委托人刘兴忠身份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市场主体的资格以及能承担法律责任的事实;

证据四、执法人员在开展市场专项检查时对当事人店内“白云心滴通鼻炎水、润洁博士伦复方硫酸软膏素滴眼液”等药品未按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由被委托人签名确认),证明当事人未按药品储存要求分类陈列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由被委托人签名确认,共4页),证明当事人未将“白云心滴通鼻炎水、润洁博士伦复方硫酸软膏素滴眼液”等药品储存在阴凉柜内而直接摆放在药品柜上的时间、地点等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委托人委托他人的事实;

以上证据材料由被委托人签名确认。

2019年10月2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丹市监告知

(2019)2019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辨。

当事人所购药品“白云心滴通鼻炎水、润洁博士伦复方硫酸软膏素滴眼液”未按药品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其行为违反了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药品的陈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按剂型、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并设置醒目标志,类别标签字迹清晰、放置准确。”之规定,构成了你公司港口路店未按药品储存要求分类陈列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考虑到当事人违法情节及积极主动配合执法检查等因素,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低幅度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之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必须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北银行丹江口支行缴纳罚款(收款单位:丹江口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帐号:170100120100019948)。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丹江口市人民政府或者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11月1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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