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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江口市习家店卧龙大药房违反《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被行政处罚

2019-12-30 14:54:4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丹市监处〔2019)9021号》。丹江口市习家店卧龙大药房违反《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被行政处罚。

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丹市监处〔2019)9021号

当事人:丹江口市习家店卧龙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20381***********

住所(住址):丹江口市习家店卧龙大道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方海伦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20381************

联系电话:1**********

联系地址:湖北省丹江口市*************。

经营范围: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含冷藏冷冻药品)、预包装食品零售。***。(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2019年10月14日,执法人员代波、王定宇出示执法证后,在丹江口市习家店卧龙大药房负责人方海伦陪同下对该药房进行检查。在该药房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能提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上一次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规定。经初步调查情况属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于2019年10月15日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明,我局执法人员周元强、王定宇于2019年4月11日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下达有《丹江口市食品药品监督检查记录表》,此表一式两份,受检单位留存一份,监督检查单位存档一份,但当事人未保存该监督检查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对以上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亦未提交与上述事实不一致的证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由当事人提供、签字确认,证明当事人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由当事人提供、签字确认,证明当事人是合法的主体资格负责人;

3.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核对属实无误后签字确认,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一次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4.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由当事人核对属实无误后签字确认,证明当事人未能保存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一次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5.监管部门存档的2019年4月11日《丹江口市食品药品监督检查记录表》,由当事人核对属实无误后签字确认;证明监管部门于2019年4月11日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本局于2019年10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丹市监告〔2019〕902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签收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保存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规定。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二十九条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由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较小,当事人提出了情况说明,同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承认自己违法行为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

综合本案事实,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保存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2200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北银行丹江口支行缴款(开户银行:湖北银行丹江口支行,全称:丹江口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70100120100019948,地址:丹江口市丹江大道37号)。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之规定:(一)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丹江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30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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