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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一达通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彩美佳国际贸易(深圳)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12-19 17:49:1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19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关于深圳市一达通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彩美佳国际贸易(深圳)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鹏关缉决字(复)〔2019〕0012号。

深圳市一达通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王晓云 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深圳湾段)3239号阿里云大厦S2号楼302

彩美佳国际贸易(深圳)有限公司,定代表人为:周朋 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光雅园村二区5号厂房1-2层

2019年10月01日,深圳市一达通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单位:彩美佳国际贸易(深圳)有限公司】委托深圳市方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持报关单531620190166892832,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书籍”(商品编号4901990000)一批,共16项货物(详见报关单)。2019年10月04日,经大鹏海关查验发现:1、申报的第1项货物,实际为纸质图片/成套(商品编号4911910090),数量为5200套;2、申报的第11项货物,实际为明信片/成套(商品编号4909001000),数量为4880套;3、申报的第16项货物,实际为玩具飞机/纸质|成套(商品编号9503008900),数量为3528套,与申报不符,案值:7.8859万元。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当事人陈述报告、报关单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深圳市一达通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2、对彩美佳国际贸易(深圳)有限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肆仟柒佰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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