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安宁市人民政府网站消息,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发布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安生环罚字〔2019〕65号,昆明富大建筑有限公司违反了《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因混凝土浇灌、桩基冲孔、钻孔桩成型等连续作业必须进行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三日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明,到所在地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在施工地点以书面形式向附近居民公告。”之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生环罚字〔2019〕65号
当事人:昆明富大建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770485892N
地址: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大屯新区
昆明富大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11月21日22:23时,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天华苑小区旁的新城雅樾工地夜间施工,进行渣土拉运,模板架设,噪声严重扰民。
经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现场调查证实:雅樾小区项目开发商为昆明新城亿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渣土开挖及清运方为昆明富大建筑有限公司。现场调查时,雅樾小区项目正在施工中。现场在进行渣土开挖及清运施工作业,现场有3台挖机及18辆渣土车在施工,噪声排放较大。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提供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份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因混凝土浇灌、桩基冲孔、钻孔桩成型等连续作业必须进行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三日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明,到所在地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在施工地点以书面形式向附近居民公告。”之规定。
我分局于2019年12月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分局 2019年12月5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安生环罚告字〔2019〕65号)及2019年12月6日送达回执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7年修订)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第二项:“五十三、主城建成区内或中考、高考期间未按要求进行施工的。3.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2)在主城建成区内22时至次日6时,进行建筑施工作业,被群众投诉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分局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决定:
责令昆明富大建筑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贰万元(20000.00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贰万元(2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分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 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我分局将委托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19年12月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