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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市场监管局抽检22大类食品168批次样品 不合格3批次

2019-12-14 00:09:4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12月13日,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情况的通告》。据通告,近期,在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2019年总局转移地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抽检22大类168批次食品,共检出3批次不合格食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总体抽检情况

本次抽检饼干1批次、餐饮食品28批次、茶叶及相关制品3批次、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2批次、淀粉及淀粉制品1批次、豆制品1批次、方便食品2批次、蜂产品2批次、糕点3批次、酒类7批次、肉制品3批次、乳制品6批次、食品添加剂1批次、食糖1批次、食用农产品45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27批次、蔬菜制品5批次、水果制品1批次、速冻食品3批次、糖果制品1批次、调味品23批次、饮料2批次,共检出3批次不合格食品,其中1批次肉制品、1批次食用农产品、1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不合格。

不合格产品情况

1.门源回族自治县盐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销售、标称为抚顺市广正食品加工厂生产的广正酱香肉皮,经国贸食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国家副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菌落总数及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西宁市城北区德壹水产经营部销售的鲤鱼,经国贸食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国家副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羟基甲硝唑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羟基甲硝唑检出值为1.72μg/kg,标准规定不得检出。

3.海晏高原佳超市销售、标称为门源花海寻香粮油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门源土榨油,经国贸食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国家副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酸值(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酸值(KOH)检出值为1.2 mg/g,标准规定≤1.0 mg/g。

对上述抽检发现的不合格产品,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相关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对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经营者依法进行查处,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特别提醒消费者,如已购买或在市场上发现公告所列的不合格产品时,请及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

部分不合格检验项目

1. 酸价

酸价主要反映食品中的油脂酸败程度。GB/T 1536-2004《菜籽油》压榨三级酸价限量为1.0mg/g。造成酸价不合格的主要原因可能是企业原料采购把关不严、生产工艺不达标、产品储藏条件不当,特别是存贮温度较高时易导致食品中的脂肪氧化酸败。酸价超标会导致食品有哈喇味,超标严重时所产生的醛、酮、酸会破坏脂溶性维生素,导致肠胃不适。

2. 大肠菌群

大肠菌群是国内外通用的食品污染常用指示菌之一。食品中检出大肠菌群,提示被致病菌(如沙门氏菌、志贺氏菌、致病性大肠杆菌)污染的可能性较大。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规定菌落总数的限量要求为n=5,c=2,m=10,M=10²。大肠菌群超标可能由于产品的加工原料、包装材料受污染,或在生产过程中产品受人员、工器具等生产设备、环境的污染、有灭菌工艺的产品灭菌不彻底而导致。

3. 菌落总数

菌落总数测定是用来判定食品被细菌污染的程度及卫生质量,它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以便对被检样品做出适当的卫生学评价。菌落总数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食品卫生质量的优劣。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规定菌落总数的限量要求为n=5,c=2,m=10⁴,M=10⁵。食品的菌落总数严重超标,说明其产品的卫生状况达不到基本的卫生要求,将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加速食品的腐败变质,使食品失去食用价值。消费者食用微生物超标严重的食品,很容易患痢疾等肠道疾病,可能引起呕吐、腹泻等症状,危害人体健康安全。

4.铅

铅是一种慢性、积累性毒物。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蜂花粉中铅的限量值为≤0.5mg/kg。食品中铅含量超标可能是生产企业对原料把关不严,使用了铅含量超标的原料,或存在污染物从生产设备迁移入食品的可能。人体若长期大量摄入铅含量超标的食品,铅会蓄积在体内,可能影响神经系统、智力发育等。

5. 丙二醇

丙二醇的粘性和吸湿性好,在食品中常用作稳定剂和凝固剂、抗结剂、消泡剂、乳化剂、水分保持剂、增稠剂。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糕点中丙二醇得限量值为≤3.0g/kg。食品中丙二醇超标可能是糕点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过量使用或者企业对原料把关不严所致。过量或长期食用超标产品,有引起肾脏障碍的危险。

6. 羟基甲硝唑

羟基甲硝唑为甲硝唑的代谢物。甲硝唑属于硝基咪唑类药物,在农业生产中,常作为驱除动物体内寄生虫的药物,加入动物饲料后,造成蛋类及畜禽水产肉中甲硝唑的残留。农业部235号公告《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规定甲硝唑在所有食品动物中均为不得检出。由于甲硝唑对人体有多种毒副作用,尤其是具有潜在致癌性和致遗传性变异作用,而且甲硝唑进入人体后能快速分布于全身,因此对食用农产品中甲硝唑及其代谢产物残留的检验非常必要。

附件:

本次检验项目

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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