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抽查公告>>地方抽查>>2019>>

广东省市场监管局:28批次食品不合格

2019-12-10 23:14:2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12月10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2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47期)》。据通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调味品、肉制品、饮料、冷冻饮品、蔬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水产制品、糕点、餐饮食品等9类食品617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589批次、不合格样品28批次,检出微生物、有机污染物、食品添加剂及其他指标等问题。

微生物污染问题

(一)汕头市澄海区山海天购物店销售的标称潮州市湘桥区连祥食品厂生产的猪肉脯,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东莞市漫啡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广州市惟溢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豆浆粉(固体饮料),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

(三)标称中山市润丰水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乐百氏饮用纯净水和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

(四)标称东莞市金富山泉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金非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

(五)标称东莞市源泉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优彤夏之泉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

(六)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和明商店销售的标称广州市花都美淇雪糕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麦香牛奶口味雪糕,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省制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七)深圳市天源隆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傻大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甜酒花生,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

(八)新兴县邻居超级商场有限公司时代分公司销售的标称普宁市洪阳鲁顺食品加工厂生产的本垒即食海苔(原味),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

(九)珠海市金湾区星旺商店销售的标称东莞市添康健食品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有诚板栗饼,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东莞市添康健食品实业有限公司对产品真实性提出异议,经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该产品为假冒产品并予以立案查处。

(十)中山市古镇博越百货店销售的标称佛山市南海区松岗珍益糕点厂生产的酥饼,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佛山市南海区松岗珍益糕点厂对产品真实性提出异议,经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该产品为假冒产品并予以立案查处。

(十一)龙川县龙川高速服务区圆点土特产南区店销售的标称龙川县南越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筋糕,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

有机污染物问题

(一)江门市蓬江区大昌超市有限公司怡景湾店销售的标称茂名市电白区银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墨鱼,N-二甲基亚硝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

(二)惠州三新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广州市明盈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烤鱿鱼丝,N-二甲基亚硝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

(三)广东华南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黄岐分公司销售的墨鱼干(中),N-二甲基亚硝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

食品添加剂问题

(一)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佳乐福日用百货商场销售的标称汕头市熊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沙茶酱,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初检机构为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复检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广州站。

(二)广州市白云区太和山绕食品经营部 销售的标称汕头市龙湖区瑞兴食品厂生产的汕头精选酸菜,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汕头市龙湖区瑞兴食品厂对产品真实性提出异议,经汕头市龙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该产品为假冒产品并予以立案查处。

(三)深圳市大康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沙头分公司销售的标称惠州市味美农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矮陂梅菜芯(甜),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初检机构为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机构为深圳海关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四)广东通驿高速公路服务区有限公司源潭服务区销售的标称连州市粤众佳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黄花菜干,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五)东莞市长安兴鼎百货店销售的标称东莞市阳之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白玉咸干花生,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

其他指标问题

(一)广州市海珠区龚章良百货经营部销售的标称广东盈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鱼皮花生,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初检机构为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复检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广州站。

(二)中山市小榄镇浦鑫达食品商行销售的标称广东茂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鱼皮花生,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

(三)中山市小榄镇浦鑫达食品商行销售的标称广东茂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椒盐青豆,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

(四)东莞市大朗华悦副食批发部销售的标称紫金乐味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鱼皮花生,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

(五)中山市嘉言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广东亿心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鱼皮花生,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

(六)东莞市东城福盛食品店销售的标称东莞市福隆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蕉味面包,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初检机构为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复检机构为国家加工食品质量检验中心(广东)。

(七)广州市白云区松洲张湘鑫食品商行销售的标称肇庆市月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鼎湖素饼花生味和鼎湖素饼芝麻味,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初检机构为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复检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广州站。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理,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同时要求相关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将相关情况记入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按规定在监管部门网站上公开相关信息。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消费者应当在正规可靠渠道购买所需食品并保存相应购物凭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成分或配料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标识是否齐全;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公布的不合格产品。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关注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公布,如在市场上发现本次公布信息中所涉的不合格食品,请及时拨打当地投诉举报电话12345或12315。

附件

本次抽检依据和检验项目

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监督抽检合格产品信息

 

关于部分检验项目的说明

一、铜绿假单胞菌

铜绿假单胞菌是一种条件致病菌, 广泛分布于各种水、空气、正常人的皮肤、呼吸道和肠道等,易在潮湿的环境存活。如果桶装水的消费周期较长,营养要求较低的铜绿假单胞菌可生长繁殖,可能会引起味道、气味和浊度的改变。《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中有相关规定,明确了铜绿假单胞菌在该类饮用水中的最大允许限。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水源带入,生产过程中工艺控制不严或者包装材料清洗消毒有缺陷。

二、N-二甲基亚硝胺

N-二甲基亚硝胺是一种高毒物质,该类化合物在环境中很少,前体物质胺类、硝酸盐、亚硝酸盐广泛存在于自然界中, 在微生物或者天然催化剂的作用下可形成N-亚硝基化合物。一般食品中含量较少,如长期食用腌制、熏腊肉制品,对身体健康会产生危害。不合格原因可能是成品储运不当;腌制、熏、腊等加工方式控制不严;原料带入等。

三、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氧化硫是一种毒性低的化合物,可溶于水中。在一般食用情况下,二氧化硫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但对二氧化硫有过敏反应的人,则可能会出现气喘、头痛或恶心等过敏症状。检出二氧化硫残留量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违规使用硫磺、亚硫酸盐、焦亚硫酸盐等含硫添加剂;生产过程控制不严或超限量使用;使用硫磺熏过的原料也可能带入二氧化硫残留。

四、霉菌

霉菌是自然界中常见的真菌,食品中霉菌超标原因可能是加工用原料受霉菌污染,或者是产品存储、运输条件控制不当导致流通环节抽取的样品被霉菌污染。霉菌污染可使食品腐败变质,破坏食品的色、香、味,降低食品的食用价值。

 

(责任编辑:六六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