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12月9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江海关关于百家好(上海)时装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江关缉违字〔2019〕019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江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江关缉违字〔2019〕0197号
当事人:百家好(上海)时装有限公司
地 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陆路1934号1层
法定代表人:禹锺琓
海关编码:3122245732
2019年7月12日,当事人委托上海殿坤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男式上衣等7项,申报总价共计42254.67美元,申报商品编号6203310090,第7项货物申报品名为男式上衣,报关单号220120191000310256。经查,上述7项货物实际总价共计220661.91美元,第7项货物实际为男式裤子。
经核定,上述货物漏缴税款人民币155037.49元。
2019年7月22日,当事人经自查发现上述货物总价申报错误情形并主动向海关报明。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修改撤销表、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营业执照、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为证。
对当事人进口货物总价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
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进口货物品名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被扣押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