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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15批次食品不合格

2019-12-06 16:54:2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6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关于1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通告称,近期,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饮料、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保健食品、冷冻饮品、乳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7大类食品599批次样品,其中饮料、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3大类食品15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微生物污染、污染物超标、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

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标称汉阴县朝阳沟山泉有限公司生产的朝阳山泉包装饮用水,1批次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西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二)标称神木市乐谷山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桶装饮用纯净水,1批次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西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三)标称神木市訾柏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訾柏山泉纯净水,1批次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西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四)标称神木县厚福源饮用水厂生产的包装饮用水,1批次大肠菌群和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西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五)在西安市雁塔区杜梦杰小吃店抽检的餐具, 1批次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六)在西安市雁塔区赵老厨腊汁肉店抽检的餐具, 1批次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七)在西安市雁塔区铭壕铁锅炖鱼餐厅抽检的餐具, 4批次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八)在渭南高新区野葡萄风情自助餐厅抽检的肉冻,1批次铬(以Cr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九)西安市莲湖区海杰水产经销部销售的标称大兔子,1批次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十)兴平市客都休闲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圆茄,1批次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十一)太白县好又多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菠菜,1批次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十二)陕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西安曲江大道分公司销售的标称鲫鱼,1批次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生产经营者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或购买到本次公布信息中所涉不合格产品,请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反映。

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ˎ̥关于部分检验项目的说明

一、铜绿假单胞菌

铜绿假单胞菌是一种条件致病菌,广泛分布于水、空气、正常人的皮肤、呼吸道和肠道等,易在潮湿的环境存活,对消毒剂、紫外线等具有较强的抵抗力,对于抵抗力较弱的人群存在健康风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规定铜绿假单胞菌标准值为n=5,c=0,m=0,单位为CFU/250mL。桶装饮用水中铜绿假单胞菌超标原因可能是水源水防护不当,水体受到污染;部分企业对环境卫生监管不到位,操作不够规范,生产过程中交叉污染;流通环节中,存放时间长,水桶多次循环使用增加了二次污染风险。

二、大肠菌群

大肠菌群是国内外通用的食品污染常用指示菌之一。食品中检出大肠菌群,提示被致病菌污染的可能性较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中规定n=5,c=0,m=0,单位为CFU/mL。造成大肠菌群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产品的加工原料、包装材料受污染,或在生产过程中产品受人员、工器具等生产设备、环境的污染、有灭菌工艺的产品灭菌不彻底等。

三、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其主要成分为十二烷基苯磺酸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GB14934-2016)中规定,采用化学消毒法的餐(饮)具的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不得检出。餐(饮)具中检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可能是餐(饮)具消毒单位使用的洗涤剂不合格或使用量过大,未经足够量清水冲洗或餐具漂洗池内清洗用水重复使用,造成交叉污染,进而残存在餐(饮)具中。长期使用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残留超标的餐(饮)具,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四、铬(以Cr计)

铬(Cr)广泛存在于自然环境中,是人体必需的微量元素,同时也是一种毒性较大的重金属,摄入过多会对人体产生危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肉及肉制品中,重金属铬的含量均不得超过1.0mg/kg。肉冻中铬超标,有可能是一些不良商贩为了增加韧性和口感,在肉皮冻中掺入了工业明胶。

五、呋喃唑酮代谢物

呋喃唑酮是属于硝基呋喃类广谱抗生素,曾广泛应用于畜禽及水产养殖业。硝基呋喃类原型药在生物体内代谢迅速,和蛋白质结合而相当稳定,故常利用对其代谢物的检测来反映硝基呋喃类药物的残留状况。《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规定,呋喃唑酮为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硝基呋喃类药物及其代谢物可引起溶血性贫血、多发性神经炎、眼部损害和急性肝坏死等而对人类健康造成危害,对人体有致癌、致畸胎副作用。长期食用呋喃唑酮代谢物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六、铅(以Pb计)

铅是一种慢性和积累性毒物,进入人体后,少部分会随着身体代谢排出体外,大部分会在体内沉积,危害人体健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铅(以Pb计)在茄果类蔬菜中的最大限量值为0.1mg/kg。食用农产品中铅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种植该产品的土壤环境受到污染导致的。 

七、镉(以Cd计)

镉(以Cd计)是最常见的重金属元素污染物之一。镉对人体的危害主要是慢性蓄积性,长期大量摄入镉含量超标的食品可能导致肾和骨骼损伤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镉(以Cd计)在叶菜类蔬菜中的最大限量值为0.2mg/kg。食用农产品中镉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种植该产品的土壤环境受到污染导致的。

八、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

恩诺沙星属于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规定,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计)可用于牛、羊、猪、兔、禽等食用畜禽及其他动物,在牛、禽和其他动物的肌肉中的最高残留限量为100μg/kg。长期食用恩诺沙星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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