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3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市监工商东升处字〔2019〕205号。
当事人:中山市东升镇赞赞餐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2000604100483
经营场所:中山市东升镇迎福路28号首层一卡
经营者:关文雅
2019年5月24日,当事人到我分局办理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经核查,当事人因逾期进行2017年年度报告公示被列入了经营异常名录,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经我局领导同意,于当日对其立案查处。
经查:《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在法定期限前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2017年年度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者的身份;
2、我局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据提取单2份 ,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我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报送年度报告的事实。
我局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中市监工商东升处告字〔2019〕20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
1、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在法定限期前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2017年年度报告,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其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通过《中山日报》刊登公告,责令当事人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但截至公告限期届满当事人仍未报送年度报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以处罚。
2、当事人于2019年5月17日进行了2017年年度报告公示,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幅度,经综合考虑,应予以适度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6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使用《非税收入罚款缴款书》将罚没款交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或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发布公告,本处罚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受理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市司法局一楼大厅或者所在镇区(石岐、东区、西区与南区除外)综治维稳信访中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点]或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