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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久昇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12-02 16:20:4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1月29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梅沙海关关于深圳市久昇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梅关缉决字〔2019〕0010号。

深圳市久昇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婉丽,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桂圆街道京基100大厦A座5710。

2018年01月31日布吉海关稽查二科根据“外勤稽核查及企业管理作业辅助系统” 下发稽查指令(识别码JC00201801230002)制发稽查通知书(布关稽通【2018】201853090011),以不经事先通知稽查方式对深圳市久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昇”)实施稽查作业,稽查范围:自2015年02月01日至2018年01月31日期间进出口货物的真实性、合法性。重点核实该司在深圳口岸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切菜板和不粘锅价格的合理性和完整性。稽查组没有找到除报关单证及随附材料外反映实际价格的合同、发票等材料,无法核实一般贸易进口货物价格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经稽查,当事人在海关稽查期间内,未按照规定编制或者保管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在海关要求其进行限期改正后仍未按期整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二条、第七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检查记录、报关单、企业报告、当事人笔录、限期整改通知书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深圳市久昇贸易有限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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