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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森祺商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12-02 16:20:0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1月29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梅沙海关关于深圳市森祺商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梅关缉决字〔2019〕0011号。

深圳市森祺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珏,地址: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海港大厦A座1407,联系电话:-25823052

深圳市森祺商贸有限公司在海关注册登记信息:私营企业,信用等级:一般信用,海关编号:4453060494,于2010年02月03日注册成立,工商注册地址: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海港大厦A座1407,投资金额500万人民币,法人代表:王珏,电话:0755-25823058。

2019年9月24日,梅沙海关经稽查发现,当事人于2019年8月8日已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变更法定代表人手续。现实际住所: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海港大厦A座1406D(房屋租赁凭证登记地址为: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海港大厦A座1406);现实际法定代表人:林萌;原海关备案联系电话:0755-25823058无法接通。当事人企业住所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在变更生效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以及复印件,到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该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检查记录、《稽查终结报告》、《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凭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条(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予以警告。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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