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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惠州富溢礼品包装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12-02 16:16:0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1月29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关检决字〔2019〕2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关检决字〔2019〕229 号

当事人:惠州富溢礼品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咏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768439846T

地址:惠州市博罗县罗阳镇义和西区工业区

2019年10月30日,当事人委托惠州坤立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玩具一批,由粤ZSU70港货车承载,报关单号534120191411067988。10月31日,经我关查验,该报关单申报进口的第1项商品“智力玩具:字母积木拼图”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产品,进口时未加施3C认证标志,且未能提供该商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你单位擅自进口未经认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检查(查验)记录单》、《陈述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1月22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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