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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江口市安然美容院涉嫌违反《广告法》被处罚

2019-11-26 17:05:5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2019年11月25日消息,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关于丹江口市安然美容院发布广告未表明出处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丹市监处字〔2019〕第185号

当事人:丹江口市安然美容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20381MA4DE9LX0P

住所(住址):丹江口市均州一路1#3单元28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燕芹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湖北省天门市多宝镇兴隆新村1组4号

2019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市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为广告主何祥娇印制的印刷品广告宣传单页中宣称:“韵味妈妈,全球孕产修护顶级资源整合者,源自一九九九,成就行业标杆”“电话13593737351,地址:丹江口市人民路30号长办万鼎国际售楼部楼上二楼(韵味妈妈国际产后修复中心丹江口店”的印刷品宣传单(以下称“韵味妈妈宣传单”),不能提供审核的广告材料,涉嫌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于当日在当事人店内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当事人发布的广告等相关证据进行了固定,同时报请市局进行了立案调查,没有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3月17日左右,为广告主何祥娇印制广告宣传单页1000份,广告费用150元,该广告宣传单页宣称:“韵味妈妈,全球孕产修护顶级资源整合者,源自一九九九,成就行业标杆”“电话13593737351,地址:丹江口市人民路30号长办万鼎国际售楼部楼上二楼(韵味妈妈国际产后修复中心丹江口店)”、“源自

一九九九,成就行标杆”、“1999年,总部成立于北京...全国连锁门店突破200家”等广告内容;该“韵味妈妈”宣传单其中一面还使用“建国60年,中华美业30年,华山奖,中国消费者最满意美容机构”、“北京母婴服务协会理事单位”等六块荣誉牌匾做宣传。经现场检查确认,当事人在印制时没对广告主何祥娇提供的广告内容进行审核,而是直接对广告主的电子样稿进行了原稿印制,现场检查还发现当事人在其店内没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记录入现场检查笔录,并由当事人予以签名确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1页),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经营地点及进行上述广告印制活动没有审核广告内容、没有公布广告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提交的李田田身份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经营市场主体的资格以及能承担法律责任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提交的广告主何祥娇提供的广告内容电子样稿打印件1份1页(由当事人签名确认),证明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宣传内容的事实。

2019年4月1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丹市监听告字(2019)

17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进行了陈述申辨,称家中有老人需要赡养,有较大房贷需要偿还,请求从轻处罚,我局决定采信当事人的陈述,对告知处罚额度予以酌情减轻。

当事人作为广告经营单位,在为广告主何祥娇印制广告宣传单页时,没有认真履行广告审核法律义务,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三十四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之规定;同时,当事人也没有公布其广告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三十五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之规定。

根据《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12、13、14条相关规定,考虑到当事人违法情节及积极主动配合执法检查等因素,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低幅度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元。

当事人必须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北银行丹江口支行缴纳罚款(收款单位:丹江口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帐号:170100120100019948)。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丹江口市人民政府或者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4月24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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