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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厦门协富浩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11-18 15:07:0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1月18日,厦门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渡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渡法制罚字(一般)〔2019〕0258号

当事人:厦门协富浩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奕聪,企业编码:3502160G7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3030725031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筼筜路1号西堤别墅25号。

2019年3月26日,当事人单位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HIPS再生颗粒一批,报关单号: 371120191110020011,其中:02项申报进口HIPS再生颗粒11450千克,申报商品编码39031990.00。经海关查验并经鉴定、理货,上述02项进口HIPS再生颗粒为9700千克,其余为1750千克苯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应归入商品编码39152000.00,属于禁止进口类固体废物。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报关单证、检验报告、理货报告、当事人陈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19年11月13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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