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1月18日,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2019年10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10月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共81件)
序号 | 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单位 | 公开时间 |
1 | 化妆品 | 樟市监葛岭罚字〔2019〕2号 | 关于永泰县葛岭镇新好得便利店涉嫌销售过期化妆品案 | 永泰县葛岭镇新好得便利店 | 92350125MA2Y4T3289 | 沈棋彬 | 2019年9月10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永泰县葛岭镇新好得便利店进行检查,发现在其经营场所的货架上陈列的外包装袋标注:“百雀羚 护手霜+防冻防裂膏”等字样的化妆品已超过该产品包装上标注的限期使用日期。该经营者的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 2018年9月,当事人从闽侯县南通海峡批发市场购进10套化妆品“百雀羚 护手霜+防冻防裂膏”每套包含一瓶护手霜(制造商:苏州华尔姿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XK16-1080418,卫生许可证:(2010)卫妆准字07-XK-0017号,净含量:80g,限期使用日期:20190204)和一瓶绵羊油防冻防裂膏(出品:上海百雀羚日用化学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XK16-1080418,卫生许可证:(2001)卫妆准字06-XK-0018号,净含量:30g+10g,限期使用日期:20190204),售价15元/套。至案发日止,上述待售的1套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因当事人未建立账簿,根据当事人的供述,上述化妆品过期后未售出,当事人未获取违法所得。当事人销售过期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套×15元/套=15元。当事人店内销售的化妆品“百雀羚 护手霜+防冻防裂膏”限用日期是2019年2月4日,至案发日止,已超过限期使用日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拟给予当事人停止销售过期化妆品并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1套化妆品“百雀羚 护手霜+防冻防裂膏”;2、罚款人民币15元。 | 已入库 | 永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永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10/9 |
2 | 化妆品 | 樟市监葛岭罚字〔2019〕3号 | 关于永泰县葛岭协魁零售店涉嫌销售过期化妆品案 | 永泰县葛岭协魁零售店 | 92350125MA305BQM5Y | 侯协魁 | 2019年9月10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永泰县葛岭镇九老的永泰县葛岭协魁零售店进行检查,发现在其经营场所的货架上陈列的外包装袋标注:“清怡 活肤滋润沐浴露”等字样的化妆品已超过该产品包装上标注的限期使用日期。该经营者的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 2019年4月,当事人通过送货上门的形式,从闽清供货商购进5瓶化妆品“清怡 活肤滋润沐浴露”(制造商:佛山市梦莎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XK16-1089328,卫生许可证:GD•FDA(2001)卫妆准字29-XK-2075号,净含量:400g,限期使用日期:20180602),售价10元/瓶。至案发日止,上述待售的5瓶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因当事人未建立账簿,根据当事人的供述,上述化妆品均未售出,当事人未获取违法所得。当事人销售过期产品的货值金额为5瓶×10元/瓶=50元。当事人店内销售的化妆品“清怡 活肤滋润沐浴露”限用日期是2018年6月2日,至案发日止,已超过限期使用日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拟给予当事人停止销售过期化妆品并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5瓶化妆品“清怡 活肤滋润沐浴露”;2、罚款人民币50元。 | 已入库 | 永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永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10/9 |
3 | 食品 | 台市监瀛罚字〔2019〕170号 | 关于福州台江区蟹品餐饮有限公司涉嫌采购不合格食品原料案 | 福州台江区蟹品餐饮有限公司 | 350103100463867 /91350103MA2XRNY66T | 曾锦 |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6月2日向昆明市官渡区韦氏水产品经营部采购的活锯缘青蟹(海水蟹),购进数量100斤作为食品原料使用,购进价格35元/斤,共计3500元。2019年6月4日,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在执行我局开展的2019年监督抽检任务中对当事人购进的上述活锯缘青蟹进行抽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TJCY201906038),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按照37元/斤的价格共抽样5.9斤,其余94.1斤当日已全部作为食品原料加工制作成肉蟹煲菜品供客户食用完毕,没有库存。本案的货值金额计算为:100×35=350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3700元。 | (一)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制度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
| 福州市台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10月18日 | 福州市台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 年10月18日 |
4 | 食品 | 台市监宁罚字〔2019〕 171号 | 关于福州市依财餐饮有限公司涉嫌经营不合格蓝母蟹、籽蟹案 | 福州市依财餐饮有限公司 | 350103100487460 /91350103MA2YDXKE4N | 唐梁财 | 经查:当事人于 2019年5月30日以200元/kg的价格向连江海边流动渔民购进蓝母蟹2.5kg,金额共计500元。2019年6月3日以150元/kg的价格向连江海边流动渔民购进籽蟹10kg,金额共计1500元。2019年6月4日,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购进的上述蓝母蟹和籽蟹进行抽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TJCY201906022,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该批次籽蟹中检出镉(以Cd计)1.1mg∕kg,不符合GB2762-2017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报告编号:TJCY201906021,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该批次蓝母蟹中检出镉(以Cd计)1.8mg∕kg,不符合GB2762-2017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抽检籽蟹,抽样2kg,采购价是150元/kg。剩余8kg是按照188元/kg搭配白果做成蟹炒白果销售;蓝母蟹抽样2kg,采购价是200元/kg,剩余0.5kg是按照238元/kg也是搭配白果做成蟹炒白果销售。至2019年6月27日检测结果出来前已全部使用完毕,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蓝母蟹和籽蟹的货值金额共计2323元,违法所得共计2323元。 | (一)当事人在餐饮服务经营过程中采购使用的食品原料“蓝母蟹”、“籽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规定。当事人案发后及时改正,立即停止购进连江海边流动渔民的“蓝母蟹”、“籽蟹”,且后续在采购原材料时,能够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此外,当事人于2019年7月5日在该店收银台前粘贴公告,告知消费者在该店食用了以不合格“蓝母蟹”、“籽蟹”为原料的食品,出现身体不适,当事人将安排身体检查,积极减轻危害后果。符合《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案发后及时采取改正、召回或者赔付等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的情形,应予以从轻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
| 福州市台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0月18日 | 福州市台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10月18日 |
5 | 食品 | 台市监上罚字〔2019〕176号 | 关于台江区郝太爷小吃店涉嫌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案 | 台江区郝太爷小吃店 | 92350103MA2YA76P89 | 南峰 | 经查,当事人之受托人于2019年7月11日从不明渠道购进油条5根,每根2元,合计10元。该批次油条于2019年7月11日被抽检,后经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案的不合格油条抽检的数量是5根已全部被抽检,没有作为原料使用。涉案的不合格油条原准备是用作老油条嫩黄瓜的原料使用。因当事人从不明来源处购进油条,且无法提供相关购物凭证,因此,当事人购进的油条非法经营额应以抽样单予以认定,抽样基数为5根,抽样价格为2元/根,非法经营额计10元,无违法所得。 | 当事人采购不合格油条作为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鉴于本案当事人现场仅购入5根油条且均已被抽检,符合《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六项“涉案产品风险低的,或者尚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的”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应予以从轻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
| 福州市台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29日 | 福州市台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10月29日 |
6 | 食品 | 台市监鳌罚字〔2019〕167号 | 福州市台江区重庆德庄火锅店采购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案 | 福州市台江区重庆德庄火锅店 | 350103600223753 /92350103MA2YKYCW1N | 林赛富 | 经查:当事人于 2019年7月1日以每根1元的价格从一个上门推销者处采购油条20根,计2千克,金额共计20元。当日,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对当事人购进的上述油条进行抽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编号:(2019)MJHY-D50823),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该批次油条中检出铝的残留量为245毫克/千克,不符合GB 5009.182-2017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按照16元/千克的价格共抽样0.5千克,剩余的1.5千克按照每份6元(每份约0.25千克)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放入火锅中食用,至2019年8月2日检测结果出来前已全部销售完毕,1.5千克油条制作后销售金额共计36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油条的货值金额16*0.5+6*(1.5/0.25)=44元,违法所得共计44元。 | (一)当事人在餐饮服务经营过程中采购使用的食品原料油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规定。当事人在获知采购的油条不合格后及时采取改正、公告等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符合《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案发后及时采取改正、召回或者赔付等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的情形,应予以从轻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经研究,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
| 福州市台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14日 | 福州市台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10/14 |
7 | 食品 | 台市监管新罚字(2019)161号 | 关于福州星佳盛贸易有限公司涉嫌销售食品和添加剂与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案 | 福州星佳盛贸易有限公司 | 913501037593716912 | 陈宇星 | 经查,当事人福州星佳盛贸易有限公司持有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主要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活动。2017年12月23日当事人向江苏味美思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了110箱“味美思”牌味极鲜特级酿造酱油(160ml),其中10箱是作为赠品,未计入货值。生产日期:2017年12月22日,每箱24瓶,购进单价60元/箱,货值金额共计6000元。该生产批次100箱酱油的包装标签上显著位置有“不添加防腐剂、着色剂”字样,配料为:水、非转基因脱脂大豆、小麦、食用盐、白砂糖、食品添加剂[谷氨酸钠、呈味核苷酸二钠、甘草酸三钾]。2018年1月22日、1月23日当事人分两次将上述100箱酱油销售给闽侯县上街乐客隆超市,销售单价48元/箱。其余10箱酱油则作为员工福利及员工食堂自用,未对外销售。当事人为了市场推广,将涉案的160ml规格的酱油搭配销售,售出单价为48元每箱,实为亏本销售,因此本案无违法所得。 | 当事人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含有防腐剂——山梨酸及其钾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的规定应在标签上予以标明。当事人销售与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既没有《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中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也没有第十三条中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应对当事人予以一般处罚。 |
| 福州市台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8日 | 福州市台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10/8 |
8 | 食品 | 台市监义罚字〔2019〕162号 | 关于福州永旺生鲜超市有限公司涉嫌销售过期食品案 | 福州永旺生鲜超市有限公司 | 350103100466982 /91350103MA2XW0GL9B | 李勇涛 |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8月29日,以2.0元/包的价格,将一包已超过保质期的““巧阿嫂”五香豆销售给消费者。2019年9月6日,执法人员在接到投诉后,在该超市货架上,发现了剩余的已过保质期的22包“巧阿嫂”五香豆。经核查,上述食品是福州永旺生鲜超市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向福州好日友贸易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30包“巧阿嫂”五香豆,每包购进单价是1.60元。该批食品的生产日期为2018年10月26日,保质期为9个月。至2019年7月25日,该批食品已过保质期。经查询该超市的销售系统,“巧阿嫂”五香豆该超市共购进一批共30包,已销售8包,销售单价是2.0元,其中2019年7月25日该食品过期后,共销售过期巧阿嫂”五香豆3包,盈利1.2元,销售额6元。余下过期22包巧阿嫂”五香豆在超市货架上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 | 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
| 台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台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10/9 |
9 | 医疗器械 | 台市场监管苍罚字【2019】165号 | 福建盛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案 | 福建盛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91350103MA327RKJ9W | 陈跃华 | 擅自变更经营场所 |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兴业银行台江支行缴纳罚款 | 福州市台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0月10日 | 福州市台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10/10 |
10 | 食品 | 梅市监罚字〔2019〕90号 | 闽清县梅城镇金之誉面包店涉嫌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闽清县梅城镇金之誉面包店 | 92350124MA2Y0BKGXR | 曾伟 | 2019年8月24日,我局委托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对闽清县梅城镇金之誉面包店销售的芒果乳酪月饼(标称生产者:福州金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9年8月10日,规格:80g/袋)进行抽检。2019年9月5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2019SFJC-MQ0420)及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根据检验报告,上述产品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我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 罚款5.00000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闽清县支行缴纳罚款 | 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10-10 | 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10/14 |
11 | 食品 | 梅市监罚字〔2019〕88号 | 闽清县坂东镇清娥小吃店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闽清县坂东镇清娥小吃店 | 92350124MA2XQXJ117 | 罗光兴 | 2019年7月25日,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受我局委托对当事人当日采购的面食原料水面进行依法抽样检验。2019年8月14日该公司出具《检验报告》(编号:2019SFJC-MQ0215),检验结论是:样品经抽样检验为不合格。2019年8月16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闽清县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编号:2019SFJC-MQ0215)。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其经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调查。 | 警告,罚款1.00000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005800万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闽清县支行缴纳罚款 | 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09-29 | 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10/10 |
12 | 食品 | 梅市监罚字〔2019〕87号 | 关于闽清县池园福德龙百货商店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 闽清县池园福德龙百货商店 | 92350124MA2XX73257 | 杨学康 | 2019年8月19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由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19SFJC-MQ0172)及《闽清县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NO:2019SFJC-MQ0172)。该检验报告显示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7月24日委托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对闽清县池园福德龙百货商店抽检的中式腊肠(生产日期:2019年4月7日,生产者:东莞市大岭山镇聚隆食品有限公司)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合格食品行为。在复检期间当事人对检验结论不提出异议。本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食品。本局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调查。 | 罚款5.00000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00960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闽清县支行缴纳罚款 | 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09-29 | 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10/10 |
13 | 药品 | 梅市监罚字〔2019〕89号 | 关于白樟镇白南村卫生所涉嫌使用无合格证明的医疗器械案 | 白樟镇白南村卫生所 | 350124002233 | 林雪钗 | 2019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白樟镇白南村卫生所检查时发现,该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压缩雾化器(内食药监械(准)字2014第2540001号,内蒙古英华融泰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产品编码B2HA02J26W12986)、特定电磁波治疗仪(渝食药监械(准)字2014第2260006号,重庆航天火箭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型号CQ-29P)无合格证明文件,且现场无法提供该医疗器械的进货凭证以及相关材料。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构成使用无合格证明的医疗器械的行为,当日经批准对其立案调查。 | 警告,罚款3.000000万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和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六)项的规定 |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闽清县支行缴纳罚款 | 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09-29 | 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10/10 |
14 | 食品 | 梅市监罚字〔2019〕95号 | 福建省赫磊商贸有限公司涉嫌无证经营食品案 | 福建省赫磊商贸有限公司 | 91350124MA33278L8L | 余家流 | 2019年9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闽清县下龙洲住宅小区对当事人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预包装食品,经营场所张贴着“第十届中国直销风云榜价值产品 三生御坊堂海狗丸”等内容的五面荣誉牌,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 罚款5.07500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025400万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及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闽清县支行缴纳罚款 | 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10-25 | 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10/29 |
15 | 食品 | 梅市监罚字〔2019〕93号 | 关于闽清县白中八闽小食店涉嫌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的食品案 | 闽清县白中八闽小食店 | 92350124MA302K7B2Y | 姚知泉 | 2019年8月14日我局委托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肉包(生产日期:2019年8月14日)进行抽检。2019年9月11日我局收到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报告载明上述产品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9年9月17日我局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 罚款5.00000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000800万元 |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闽清县支行缴纳罚款 | 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10-17 | 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10/21 |
16 | 药品 | 梅市监罚字〔2019〕99号 | 闽清县梅城富民堂药店涉嫌经营过期医疗器械案 | 闽清县梅城富民堂药店 | 91350124MA349W4R9N | 黄彩云 | 2019年9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闽清县梅城富民堂药店日常检查,发现该店经营场所货架上陈列的“冷敷贴”(生产企业:阜阳市贤信堂药业有限公司,产品备案号:皖阜械备20150003号,产品型号:眼贴,规格型号:60mm×70mm,有效期24个月,生产批号20170515)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涉嫌经营上述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该店经营场所货架上陈列的预包装食品“桃胶”(净含量:500克)、“雪莲子”(净含量:500克)、“雪燕”外包装标签上未标示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有关信息,当事人经营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2019年9月20日经批准依法立案。 | 罚款2.500000万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闽清县支行缴纳罚款 | 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10-29 | 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11/2 |
17 | 药品 | 梅市监罚字〔2019〕97号 | 关于白樟镇云渡村卫生所涉嫌从非法渠道购进中药饮片及未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案 | 白樟镇云渡村卫生所 | 350124011533 | 刘守鹏 | 2019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至白樟镇云渡村卫生所检查时发现该卫生所购进的白芍、桑叶、制首乌、红景天、当归、蝉蜕、党参、甘草、川芎、熟地等十味中药饮片无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无法提供购货发票等赁证,未能提供供应商资质材料;我局执法人员检查该卫生所刚购进的氯化钠注射液,要求其提供该氯化钠注射液的采购验收记录,该卫生所负责人表示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无法提供真实完整的采购验收记录。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及《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构成从非法渠道购进中药饮片及采购药品未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行为,当日经批准对其立案调查。 | 罚款0.06644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006228万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 根据《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闽清县支行缴纳罚款 | 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10-29 | 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11/2 |
18 | 药品 | 梅市监罚字〔2019〕98号 | 关于白樟镇白南村卫生室涉嫌采购医疗器械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白樟镇白南村卫生室 | 350124033933 | 林雪钗 | 2019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至白樟镇白南村卫生室检查,要求该卫生室负责人提供采购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的采购验收记录,该卫生室负责人无法提供。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当日经批准对其立案调查。 | 警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闽清县支行缴纳罚款 | 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10-29 | 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11/2 |
19 | 药品 | 梅市监罚字〔2019〕96号 | 关于白樟镇前庄村卫生室涉嫌从非法渠道购进中药饮片及未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案 | 白樟镇前庄村卫生室 | 350124025633 | 林成荃 | 2019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至白樟镇前庄村卫生室检查时发现该卫生室购进的党参、天麻、夏枯草等三味中药饮片无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无法提供购货发票等赁证,未能提供供应商资质材料;我局执法人员检查该卫生室刚购进的葡萄糖注射液,要求其提供该葡萄糖注射液的采购验收记录,该卫生室负责人表示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无法提供真实完整的采购验收记录。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及《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从非法渠道购进中药饮片及采购药品未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行为,当日经批准对其立案调查。 | 警告,罚款0.04080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003856万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 根据《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闽清县支行缴纳罚款 | 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10-29 | 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11/2 |
20 | 药品 | 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罚字【2019】336号 | 关于长乐区航城隆源兴便利店涉嫌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案 | 福州市长乐区航城隆源兴便利店 | 92350182MA2XTUY15Q | 陈建情 | 福州市长乐区航城隆源兴便利店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网络上购进安胃片(生产厂家:吉林省力胜制药有限公司,批号20170404)等11种药品并在店里销售,销售药品总货值426元,销售药品获利225.4元。 | 当事人该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符合《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第十四条情形,同时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FZ01SY-CF-6002,乙,一般,B档裁量基准进行行政处罚。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航城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 :2019-09-20 | 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9/26 |
21 | 药品 | 长市监行罚字(2019)349号 | 罗联乡吴村村卫生所使用劣药 | 罗联乡吴村村卫生所 | 350182033433(登记号) | 陈福利 | 经查明,当事人罗联乡吴村村卫生所将已经超过有效期的陆瓶复方酮康唑软膏(上海宝龙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号:1612077,生产日期:2016年12月24日,有效期至2018年11月)等1个批次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置于药房内待使用。据该卫生所的乡村医师陈炜口述,至案发,尚未销售出上述药品,没有违法所得。现场扣押的药品合计货值为30元。 | 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第三项款的规定,构成使用劣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SY-CF-6006乙级B档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罗联乡市场监督管理所 :2019-09-30 | 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10/10 |
22 | 药品 | 长市监行罚字(2019)348号 |
| 罗联乡马台村卫生所 | 350182004333(登记号) | 陈家乐 | 经查明,当事人罗联乡马台村卫生所将所已经超过有效期的壹瓶复方地巴唑氢氯噻嗪胶囊(福州辰星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161112)、壹瓶尼群地平片(天津太平洋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15052)、壹瓶呋塞米片(江苏亚邦爱普森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号:11704066)、壹瓶维生素B6片 (北京中新制药厂生产,批号:120201)等4个批次药品置于该卫生所的药柜内待使用。据该卫生所的法定代表人陈家乐口述,至案发,尚未销售出上述药品,没有违法所得。现场扣押的药品合计货值为20元。 | 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第三项款的规定,构成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SY-CF-6006乙级B档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罗联乡市场监督管理所 :2019-09-30 | 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10/10 |
23 | 食品 |
| 关于长乐鹤上嘉亿食品商行未按照规定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案 | 长乐鹤上嘉亿食品商行 | 92350182MA2XQAGB1W | 黄正盛 |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经查, 2019年06月0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鹤上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对当事人关于“一品一码”录入问题进行约谈,并于当日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文号:长市监鹤责改字[2019]060602号),至案发,当事人没有予以改正。 |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鉴于2019年6月6日已对长乐鹤上嘉亿食品商行责令改正,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且能够积极配合整改,依据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三十二条第一款、《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以及参照《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适用《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SY-CF-8302条丙级C档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行为处罚如下: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鹤上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2019-08-08 | 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9/25 |
24 | 食品 | 长市场监管罚字(2019)第30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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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当事人福建源安百货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1日从福州马尾水产品批发市场渔中渔水产贸易有限公司共计购进20千克的活草鲡鱼,并于2016年8月11日在该公司的超市内进行销售,2016年8月11日,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的工作人员对福建源安百货有限公司所销售的活草鲡鱼进行抽样并送检,经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的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指标要求,检验结果为4.1∪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后来当事人福建源安百货有限公司申请产品复检,2016年9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复检结果还是孔雀石绿项目不合格。至案发当事人共计销售了20千克的上述活草鲡鱼,进价是为每千克18元人民币,售价为每千克21.6元人民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432元人民币,共获得违法所得人民币432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活草鲡鱼的进货票据等相关材料。 |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活草鲡鱼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至案发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432元人民币,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属于危害后果轻微的情形,属于《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及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SY-CF-5510条丙级C档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活草鲡鱼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 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9/27 |
25 | 食品 | 长市场监管罚字(2019)第305号 | 福建源安百货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鲜金鲳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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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当事人福建源安百货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从福州新鲜食品有限公司共计购进10千克的鲜金鲳鱼,并放在该公司的超市内进行销售,2017年5月20日,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依法在位于长乐市金峰镇胪峰大道永康广场A座一、二层的福建源安百货有限公司内对该公司所销售的鲜金鲳鱼进行抽样并送检,经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的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鲜金鲳鱼的呋喃唑酮代谢物(AOZ)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35号》指标要求,检验结果为2.5u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后来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至案发当事人共计销售了10千克的鲜金鲳鱼,进价是为每千克22元人民币,售价为每千克43.96元人民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439.6元人民币,共获得违法所得人民币439.6元,当事人提供了送货单。 |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鲜金鲳鱼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至案发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439.6元人民币,共获得违法所得人民币439.6元,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属于危害后果轻微的情形,属于《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及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SY-CF-5510条丙级C档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鲜金鲳鱼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 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9/27 |
26 | 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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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闽专 |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3月5日从姓名为王学明的业务员手中购进20盒肠活菌1+1胶囊,购进价格每盒5元,购进数量20盒,购进金额100元。该“肠活菌1+1胶囊”的外包装标示有“成份、缺双歧等益生菌群的表现、用法用量、适宜人群、注意事项、规格、贮藏、包装、批准文号、卫生许可证号”等事项,其中批准文号标示为豫卫食字【2008】第0135号,卫生许可证号标示为豫卫食证字(2009)第410000-000049号,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2009年5月31日至2013年5月30日。经查询原河南卫生厅出具的《关于废止食品批准文号的通告》【豫卫通告(2013)1号】,“‘豫卫食字、豫卫食证字’食品批准文号已全部到期,自动废止,不再审批”。截止案发,当事人已销售上述肠活菌1+1胶囊1盒,销售价格每盒7元,销售数量1盒,剩余19盒被我局现场扣押,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总货值140元。当事人能够提供产品标示生产厂家河南新四方制药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河南省新四方制药有限公司发货单,以及供货业务员的名字和联系方式,但无法与供货人取得有效联系,无法有效实现有效追溯。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没有异议 |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罚。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吴航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 :2019-10-11 | 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10/16 |
27 | 食品 | 长市场监管行罚字【2019】316号 | 关于曹强涉嫌无证照经营小餐饮店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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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当事人从2019年7月开始,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在福州市长乐区江田镇长林村长林工业区南柄厝38号店从事小餐饮经营服务,至案发,当事人小餐饮经营服务营业额达5000元,无违法所得。 | 当事人曹强未经登记开展经营服务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经登记开展小餐饮经营服务的行为。办案单位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情节,鉴于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的金额不足一万,依据《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拟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 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9/6 |
28 | 食品 | 长市场监管罚字(2019)第344号 | 福州市长乐区来得福油脂有限公司加工销售标签不合法的食用植物油 | 福州市长乐区来得福油脂有限公司 | 913501825917084566 | 林仰高 |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6月20日共计印制了上述标签不合法(基本要求、净含量和规格、产品标准代号项目不合格)的来得福牌大豆油的标签200张,使用了200张,使用上述标签生产了50瓶的来得福牌大豆油(生产日期为2019年7月4日,规格为900ml/瓶),生产了150瓶的来得福牌大豆油(规格为900ml/瓶)生产日期从2019年7月5日到2019年7月7日。至案发,当事人共计销售了上述标签不合法的大豆油200瓶,售价为每瓶9元,成本是每瓶7.6元,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人民币壹仟捌佰元,获得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捌拾元。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票据。 | 当事人加工销售标签不合法的大豆油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至案发,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人民币壹仟捌佰元,获得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捌拾元,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属于危害后果轻微的情形,属于《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及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SY-CF-5522条丙级C档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加工销售标签不合法的大豆油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金峰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2019-09-27 | 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10/12 |
29 | 食品 | 长市场监管行处罚字〔2019〕374号 | 蜂汝花涉嫌无证经营小餐饮店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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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8月27日,我所执法人员对位于福州市长乐区松下镇垅下村龙纺路37-2号“蜀山特色烤鱼”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店外面悬挂着“蜀山特色烤鱼”的牌子,现场正在经营,店内的面积有48平方米,店里有四名员工,店内有五张桌子、一台煤气灶、一台烤炉、三台冰箱、二个炒锅。当事人未能出示营业执照和与食品经营相关的许可及备案。蜂汝花的烤鱼店位于福州市长乐区松下镇垅下村龙纺路37-2号,当事人2018年3月29号开始租福州市长乐区松下镇垅下村龙纺路37-2号的店面,到2018年5月28号开始经营,期间断断续续经营至今,至案发为止营业额一共5900元,扣除该店的经营成本当事人未获得违法所得。当事人没有建立相关帐薄。 | 当事人无证从事经营小餐饮店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无证照经营小餐饮店的违法行为,并依据《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SY-CF-8322中的丙级B档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无照证经营小餐饮店的行为作如下处罚: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松下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2019-10-14 | 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10/18 |
30 | 食品 | 长市场监管行罚字【2019】347号 |
| 付文金 |
| 付文金 | 经查,当事人从2019年8月13日开始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在长乐区首占“壹号学府”项目建筑工地内从事小餐饮经营服务。当事人与福建欣卓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外包协议,以承包形式经营餐饮店。至案发止,当事人经营额为2000元,无盈利。 | 当事人经营的餐饮店符合小餐饮店从业人员少、规模小、即时制作、即时消费的基本特征,当事人未经登记开展小餐饮经营服务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经登记开展小餐饮经营服务的行为。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首占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2019-10-08 | 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10/12 |
31 | 食品 |
| 关于长乐区航城醉山江餐饮店涉嫌销售无中文标识啤酒案 | 福州市长乐区航城醉山江餐饮店 | 92350182MA3263TH97 | 王春竹 | 经查,当事人从福州市提香贸易有限公司购入“CORONITA EXTRA”18箱(24瓶/箱,210ml),每瓶进价5元,每瓶售价6元,售出386瓶;从福建天晟贸易有限公司购入“1664BLANC” 2箱(24瓶/箱,250ml),每瓶进价6元,每瓶售价7元、售出38瓶。当事人涉案食品货值金额共计2928元人民币,至案发止,当事人共获利424元,即违法所得424元。 | 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的啤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违法行为。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 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10/13 |
32 | 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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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乐文武砂爱家乐超市 | 92350182MA2YN3BU0E | 张文 | 经查,当事人店门口对面的货架上摆放有3包白砂糖(净含量:1千克)、12包花生(净含量:0.4千克)的预包装食品,上述预包装食品均未按要求张贴标签。上述标签不合法的3包白砂糖(净含量:1千克)、12包花生(净含量:0.4千克)是当事人在2019年9月14日进的,3包白砂糖、12包花生每包进价均为6元,售价8元,至案发还未售出。 | 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作如下处罚: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文武砂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2019-10-14 | 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10/24 |
33 | 食品 | (罗)市监白罚字〔2019〕10号 | 福建畲山水景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涉嫌购进食品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 福建畲山水景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913501237617878000.00 | 叶斌 | 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前往福建畲山水景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货架上待售的福建省罗源县鑫佳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山区牌纯手工酿造重酿酒产品无法提供用于证明当事人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供货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资质材料。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 罚款 | 罗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罗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10/15 |
34 | 药品 | (罗)市监白罚字〔2019〕7号 | 罗源县白塔乡应德村卫生室涉嫌使用过期药品案 | 罗源县白塔乡应德村卫生室 | PDY00081-035012312D6001 | 许丽灼 | 2019年9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罗源县白塔乡应德村卫生室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药品陈列柜上部分药品过期仍在使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罚款 | 罗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罗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10/9 |
35 | 食品 | (罗)市监白罚字〔2019〕9号 | 黄雪娇涉嫌购进食品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 罗源县霍口乡黄雪娇京杂店 | 350123600012996.00 | 黄雪娇 | 2019年9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前往罗源县霍口乡黄雪娇京杂店检查时抽查该店待售的中秋月饼(礼饼)产品,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合格证明等资质材料。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 罚款 | 罗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罗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10/15 |
36 | 食品 | (罗)市监白罚字〔2019〕8号 | 张仰洪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案 | 罗源县霍口张仰洪京杂店 | 92350123MA2Y85RT89 | 张仰洪 | 当事人销售的涉案标签不符合规定经典月韵月饼和传统礼饼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SY-CF-5522条款丙级C档 | 罚款 | 罗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罗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10/15 |
37 | 药品 | 榕仓市监山罚字〔2019〕6号 | 关于福州海福手外科医院有限公司涉嫌从无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 福州海福手外科医院有限公司 | 91350104789009351D | 张贵友 | 现查明:2019年3月11日,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向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福建省诚信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药品“抗A抗B血型定型试剂(单克隆抗体)”2盒,用于比对同种药品的准确性,货值金额240元。至案发止,当事人未利用上述药品对外营业使用,未从中获利,上述药品于案发前已使用完毕。 | 本局认为,当事人从无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从无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并建议处罚如下:罚款720元;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福州市仓山支行(账户:代结算乡镇以上财政款项-工商,账号:13130101012004510)缴纳罚款(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15日 | 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10月15日 |
38 | 食品 | 鼓市场监管罚字〔 2019〕159号 | 福州胡桃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无中文标进口酒案 | 福州胡桃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91350102MA32A31Q6D | 吴伟 | 当事人于2019年4月09日从福州海峡副食品批发市场山力商行共计购进12瓶无中文标签进口洋酒(品牌野格 Jagermeister),2019年8月7号被执法人员查获,截至查获止,上述洋酒均未售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8瓶无中文标签进口洋酒(品牌野格 Jagermeister);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 主动履行,2019年9月15日 |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10月22日 |
39 | 食品 | 鼓市场监管罚字〔 2019〕161号 | 福州荣誉大酒店梅峰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的原料案 | 福州荣誉大酒店梅峰店 | 91350102685050894U |
| 2019年6月22日,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根据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福州荣誉大酒店梅峰店采购的海蚌(活)抽样检验。2019年7月17日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氯霉素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于2019年7月26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另,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索取并留存供货方营业执照及相关合格证明材料。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00元;罚款5000元整。 | 主动履行,2019年9月25日 |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10月11日 |
40 | 医疗器械 | 鼓市场监管罚字〔 2019〕162号 | 福建康美众博实业有限公司擅自变更库房地址案 | 福建康美众博实业有限公司 | 9135010256929121XK | 陈加田 | 当事人持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闽榕食药监械经营许20150265号)、《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闽榕食药监械经营备20150657号),登记库房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八一七中路马道街斗南境弄10号联建新村1#南楼8层朝东向1-1(2)号室。2019年6月中旬,当事人在未向登记机关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库房地址变更,也未申请《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库房地址变更备案的情况下,擅自将库房迁至福州市鼓楼区八一七中路马道街斗南境弄10号联建新村1#南楼6层6F、6G、6H室,并存放其所经营的医疗器械产品, | 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责令改正;处10000元罚款。 | 主动履行,2019年9月29日 |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10月10日 |
41 | 化妆品 | 鼓市场监管罚字〔 2019〕164号 | 福建省京彩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无中文标进口化妆品案 | 福建省京彩贸易有限公司 | 91350100MA31FYKW75 | 徐峰 | 当事人徐峰通过电话联系供应商漳州市苏娜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从该公司购进8盒“ツブ-ナイトK30g”(目元祛油脂粒眼霜),上述化妆品外包装标签均为英文,无中文标签。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化妆品的进口检验报告。 |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没收违法经营的“ツブ-ナイトK30g”(目元祛油脂粒眼霜)4盒;没收违法所得160元;处违法所得3.5倍560元罚款。 | 主动履行,2019年9月29日 |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10月21日 |
42 | 食品 | 鼓市场监管罚字〔 2019〕172号 | 福州市鼓楼区鑫益生食品店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 | 福州市鼓楼区鑫益生食品店 | 92350102MA2Y8PUQ74 |
| 2018年12月,当事人在盘点存货过程中,发现店内尚未售出的5盒80g规格大连海参(生产日期2015年8月19日,有效期至2018年8月19日)、1盒250g规格大连海参(生产日期2014年8月16日,有效期至2017年8月15日)和2盒40g规格大连海参(生产日期2014年8月16日,有效期至2017年8月15日)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出于继续销售的目的,制作了白色标签纸并粘贴在上述8盒海参产品的包装盒上,白色标签纸上均重新标注了虚假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覆盖包装盒上标注的实际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其中80g规格的大连海参上粘贴的白色标签纸标注:“生产日期2018年9月18日,有效期至2020年9月18日”,250g规格的大连海参上粘贴的白色标签纸标注:“生产日期2018年9月18日,有效期至2020年9月18日”,40g规格的大连海参上粘贴的白色标签纸标注:“生产日期2018年9月18日,有效期至2021年9月18日”。当事人无法提供对应供货单、供货方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称进货时有查验过上述凭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060元;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的3盒80g规格大连海参和1盒250g规格大连海参;罚款30000元整。 | 主动履行,2019年10月26日 |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10月18日 |
43 | 食品 | 鼓市场监管罚字〔 2019〕173号 | 福建省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食品标签违法案 | 福建省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 | 913500001581470536 | 吴强 |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福盐”牌天然海盐(规格:300g;生产日期:2017年3月16日)存在以下问题:1.外包装标签标注“执行标准:GB 5461(日晒盐)”,日晒盐的国家标准于2017年1月1日起实行GB/T 5461,而当事人实际生产标准采用GB/T 5461且检验合格,标注过期标准的行为属于标签瑕疵;;2.外包装标签标注“盐中富含多种人体必需的微量元素”,而标签上的“营养成分表”中实际只标有“钠”这一种微量元素营养成分,并未标注多种微量元素的营养成分,未按照《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4.2对除能量和核心营养素外的其他营养成分进行营养声称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的规定进行标注;3.外包装标签标注“功能:调味兼防治碘缺乏病(IDD)”,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五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零捌拾壹元贰角捌分(2081.28元);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 主动履行,2019年10月30日 |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10月22日 |
44 | 药品 | 鼓市场监管罚字〔 2019〕174号 | 福州市鼓楼区陈志灼内科诊所使用劣药案 | 福州市鼓楼区陈志灼内科诊所 | 91350102MA2XW3F33Q |
| 2019年9月11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住所处依职权监督检查中查获当事人诊疗区域药架上放置有药品“咳速停糖浆”(规格:100ml/瓶,生产厂家: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0161256)2瓶待用,其生产日期标为:2016/12/15,并标注“有效期至:2018/12/14”。而该药品系当事人于2018年4月9日从福建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得并在日常诊疗活动中使用。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转致《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当事人违法经营的“咳速停糖浆”(规格:100ml/瓶,生产厂家: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0161256)2瓶;罚款人民币34.2元。 | 主动履行,2019年10月18日 |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10月16日 |
45 | 食品 | 鼓市场监管罚字〔 2019〕175号 | 福州市鼓楼区榕果易栈水果店使用伪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行为案 | 巫生桂 | 92350102MA2YGAR16X |
| 当事人于2017年8月10日取得营业执照并于8月下旬到鼓楼行政服务中心提交了《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为尽快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盈利,在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由“饿了么”平台的业务经理帮其伪造了一本正面标示有“经营者名称:福州市鼓楼区榕果易栈水果店”、“社会信用代码:3508221981****471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巫生桂”及标注有“日常监督管理人员”、“签发人”等信息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用于从事网络订餐服务。 | 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及《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800元;处以罚款20000元。 | 主动履行,2019年10月30日 |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10月19日 |
46 | 食品 | 鼓市场监管罚字〔 2019〕177号 | 福州五洲佳豪酒店投资有限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福州五洲佳豪酒店投资有限公司 | 91350100570987978K | 蔡健康 | 2019年6月25日,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受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经营的罗氏虾(活)进行抽检。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19SFJC-NC1361),当事人经营的罗氏虾(活)(购进日期:2019-06-22)经抽样检验,呋喃西林代谢物(SEM)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560号《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另外,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材料未索取有效进货单据,未查验食品相关合格证明,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02.4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 | 主动履行,2019年10月30日 |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10月22日 |
47 | 食品 | 鼓市场监管罚字〔 2019〕178号 | 福州凤凰酒家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福州凤凰酒家 | 91350102154628319K | 杨豫芬 | 2019年6月24日,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受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经营的菜鲟(活)进行抽检。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2019SFJC-NC1340),当事人经营的菜鲟(活)(购进日期:2019-06-22)经抽样检验,呋喃西林代谢物(SEM)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另外,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材料未索取有效进货单据,未查验食品相关合格证明,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361.5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 | 主动履行,2019年10月30日 |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10月22日 |
48 | 食品 | 榕晋市监执罚字〔2019〕29 号 | 关于福建百年万嘉超市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采购相关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的食品案 | 福建百年万嘉超市管理有限公司 | 91350100MA344WN79T | 杨场宝 | 当事人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可提供《食品进货查验登记表》)却未执行到位。2018年4月30日从福州市仓山区自然美牛奶店购进1320瓶同发牌糖水黄桃罐头(净含量:550g,制造商:曹县同发食品有限公司)时,因疏忽大意未再次检查供货商资质材料,没有发现福州市仓山区自然美牛奶店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已超过有效期限,同时也未向该商户索要这批同发牌糖水黄桃罐头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 | 当事人虽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可提供《食品进货查验登记表》,但并未执行到位。采购食品时没有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无从轻从重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警告。 | 主动履行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9月30日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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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医疗器械 | 榕晋市监执罚字〔2019〕30 号 | 福建丰盛业贸易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医疗器械给无资质经营企业案 | 福建丰盛业贸易有限公司 | 91350100557558714J | 陈雄飞 | 因福州力超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参与福州市中医院“乳房穿刺活检与旋切系统”采购项目招投标并中标,当事人认为中医院已经对其经营资质进行了严格的审查,并且福州力超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福建省福州市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备案编号:闽榕食药监械经营备20150594号)其中二类备案凭证经营许可范围中有6815注射穿刺器械这一类别,所以在销售时当事人没有认真检查其资质,在福州力超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闽榕食药监械经营许20150249)并未包含6815注射穿刺器械的情况下,仍将双向真空辅助乳房活检与旋切系统(生产厂家:麦默通)出售给该公司。 | 当事人销售医疗器械给无资质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无从轻从重的情节,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处罚:罚款20000元。 | 主动履行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0月25日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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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食品 | 候市场监管上罚字(2019)014号 | 闽侯县上街康桥幼儿园涉嫌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 | 闽侯县上街康桥幼儿园 | 52350121066571674H | 刘辉 | 当事人于2018年10月19日购进“豆腐”(批次:2019年10月19日)3kg,进货价5元/kg,货值金额15元,而后将该批“豆腐”作为食品原料用于餐饮加工,当事人购进食品原料未查验供货方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验报告,至案发时止,扣除抽样取走1kg外,其余2kg当事人已自行销毁。该批“豆腐”经厦门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结论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1)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鉴于当事人尚未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行为危害后果轻微,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其情节符合于《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所指的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当事人购进食品原料时未查验供货方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参考《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SY-CF-5524丙级C档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处以罚款5000元。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处罚如下:予以警告。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福州市内工农中建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 | 闽侯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9-24 | 闽侯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10/10 |
51 | 食品 | 侯市场监管上罚字[2019]18号 | 福建五谷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闽侯县分公司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 福建五谷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闽侯县分公司 | 350121100218155 | 苏水花 | 当事人在餐饮加工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仅售出0.5千克涉案食品原料,行为危害后果轻微,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其情节符合于《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所指的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参考《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SY-CF-5524丙级C档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处以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5元。 当事人购进食品原料时未查验供货方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处罚如下:予以警告。以上罚没款共计5005元。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福州市内工农中建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 | 闽侯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10-10 | 闽侯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10/21 |
52 | 食品 | 侯市场监管上罚字[2019]17号 | 闽侯县上街博仕后首感烘焙店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 郑泓炜 | 350121600335697 | 郑泓炜 | 当事人购进食品原料未查验供货方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验报告。该批次巧克力蒸蛋糕中,6个由抽检机构抽样用于抽检,2个已由当事人自行销毁。当事人自制、销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项目超标的巧克力蒸蛋糕,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当事人购进食品原料时未查验供货方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 鉴于当事人自制、销售的该批次巧克力蒸蛋糕未售出,案发前已自行销毁,未造成危害后果,其情形符合《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处以罚款26000元。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处罚如下:予以警告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福州市内工农中建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 | 闽侯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10-10 | 闽侯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10/14 |
53 | 食品 | 侯市监甘罚字[2019] 17 号 | 福建省聚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合格食品案 | 福建省聚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350121100029799 | 李孙宝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及时采取改正、召回等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并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SY-CF-5522丙轻微B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900元; (2)处以罚款10000元。以上(1)、(2)两项共计罚没款10900元。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福州市内工农中建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 | 闽侯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9-16 | 闽侯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10/10 |
54 | 食品 | 侯市场监管南罚字【2019】22号 | 福州康味食品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鸡精调味料 | 福州康味食品有限公司 | 350103100016093 | 魏琴琴 | 当事人销售菌落总数超标的不合格鸡精调味料,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违法行为符合从轻处罚情形,参照适用《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FZ01SY-CF-5522丙级C档 |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0元;(2)处以罚款5000元。 以上(1)、(2)两项罚没款共计5040元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福州市内工农中建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 | 闽侯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9-3 | 闽侯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10/10 |
55 | 药品 | 侯市场监管青罚字[2019]13号 | 闽侯县青口镇溪东村卫生所涉嫌经营过期药品案 | 闽侯县青口镇溪东村卫生所 | PDY00038135012112D6001 | 陈耀峰 | 当事人经营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无从轻从重情节,符合一般处罚情形,予以一般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SY-CF-6006乙级B档的规定,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福州市内工农中建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 | 闽侯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10-14 | 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10/18 |
56 | 食品 | 榕高新市场监管执简罚字〔2019〕06号 | 福州田野矿泉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案 | 福州田野矿泉有限公司 | 91350100611333525G | 郭为发 | 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 | 警告,依据《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 - | 福州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州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6月14日 |
57 | 食品 | 榕高新市场监管执简罚字〔2019〕07号 | 福州田野矿泉有限公司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取得健康证明案 | 福州田野矿泉有限公司 | 91350100611333525G | 郭为发 |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取得健康证明 | 警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 - | 福州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州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7月4日 |
58 | 食品 | 榕高新市场监管屿简罚字【2019】010号 | 关于福州擎龙贸易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建立电子台账未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案件 | 福州擎龙贸易有限公司 | 91350100MA32EHHEXC | 陈香英 |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电子台账,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 | 警告,《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 - | 福州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州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7月9日 |
59 | 食品 | 榕高新市场监管执屿罚字〔2019〕14号 | 福州耀来超市有限公司涉嫌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 福州耀来超市有限公司南屿分公司 | 91350100MA32AN3L2L | 朱怡兵 | 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 警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 - | 福州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州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9月12日 |
60 | 食品 | 榕高新市监执罚字〔 2019 〕 17 号 | 福州麦之道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福州麦之道食品有限公司 | 91350100MA2Y7RAB73 | 李宏建 | “优格蛋糕”(生产日期2019年07月08日)检验不合格 | 罚款50235.2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 - | 福州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州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6月14日 |
61 | 食品 | 榕高新市监执罚字〔 2019 〕 18 号 | 福州麦腾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福州麦腾食品有限公司 | 91350100MA322JDW1P | 郑行銮 | “蛋糕”(生产日期2019年07月09日)检验不合格 | 罚款50088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 - | 福州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州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6月14日 |
62 | 食品 | 榕高新市监执罚字〔 2019 〕 16 号 | 福州市闽顺茶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福州市闽顺茶业有限公司 | 91350100579272389F | 林梅香 | “闽南乌龙茶(铁观音)(生产日期:2018-10-26)”检验不合格 |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罚款50300元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 | 福州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州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6月14日 |
63 | 食品 | 连市监黄罚字〔2019〕第30号 | 关于连江县苔菉供销社福榕便利店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 连江县苔录供销社福榕便利店 | 91350122MA344QJ34F | 陈成荣 | 2019年5月29日,我局委托厦门中集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到当事人营业场所对福州航漳楼食品有限公司2019年3月1日生产的酸甜榄进行抽检。2019年6月19日,厦门中集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2019年7月3日,黄岐市场监督管理所收到该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不合格,7月4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在其营业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与不合格酸甜榄同一批次的酸甜榄。另外办案人员在询问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2019年04月26日已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24年04月11日)和2019年06月28日已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21年08月05日),而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未进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经询问,当事人负责人承认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未进行变更登记。同时不合格酸甜榄供货商连江县敖江镇三福其它副食品商行也到黄岐所接受询问调查,说明连江县苔菉供销社福榕便利店经营的不合格酸甜榄是由其供货的情况。2019年7月5日,酸甜榄生产商福州航漳楼食品有限公司发出召回通知函,对2019年3月1日生产的不合格酸甜榄进行召回。当日,连江县敖江镇三福其它副食品商行对该通知函进行粘贴公告。至询问调查当日,未召回不合格酸甜榄食品。 | 当事人销售的酸甜榄经检验为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 正常履行2019年10月8日 |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9/27 |
64 | 食品 | 连市监黄罚字〔2019〕第34号 | 关于连江县黄岐良韩食杂店涉嫌从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零售和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且拒不改正案 | 杨良韩 | 92350122MA2YDQ2H5M | 杨良韩 | 2018年10月30日,我局黄岐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连江县黄岐良韩食杂店检查,现场随机抽查了“天然香菇”和“枸杞”两种食品,要求当事人提供上述两种食品供货商的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及进货单据,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并称其采购上述两种食品未开展进货查验义务,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拒不改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 正常履行2019年10月14日 |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10/10 |
65 | 食品 | 连市监筱罚字〔2019〕24号 | 关于福建御泉酿酒有限公司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标准的相爷井重酿酒案 | 福建御泉酿酒有限公司 | 913501225917073067 | 陈光祥 | 2019年7月8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福建御泉酿酒有限公司销售的相爷井重酿酒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执法人员对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重酿酒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对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发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各1份。经上级批准,于2019年7月9日立案调查。 | 违反了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要求,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 正常履行2019年10月11日 |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10/10 |
66 | 医疗器械 | 连市监江罚字〔2019〕22号 | 关于连江县江南胡明辉口腔门诊部涉嫌使用过期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案 | 胡明辉 | 92350122MA2YB4JP80 | 胡明辉 | 2019年7月17日,我局江南所对连江县江南胡明辉口腔门诊部开展日常巡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部分医疗器械过期及标签不符合规定,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1份,并将当事人使用的过期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涉案医疗器械予以扣押,现场制作的执法文书由经营者胡明辉签字确认。当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19年8月2日,办案人员依法对经营者胡明辉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1份,查清了本案的案情。经查,当事人购进医疗器械未依法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涉案过期医疗器械过期后实际使用等情况无法查清。过期涉案医疗器械货值金额合计607.4元,标签不符合规定医疗器械货值金额合计1322元。 | 一、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限的医疗器械,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现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处罚如下: | 正常履行2019年10月14日 |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10/10 |
67 | 食品 | 连市监琯罚字〔2019〕21号 | 关于福建省连江县琯头供销社江南春货栈涉嫌从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案 | 福建省连江县琯头供销社江南春货栈 | 91350122MA344QJU5B | 李顺生 | 2019年7月18日,我局在当事人店内检查,在其店铺仓库发现有1250包鲁晶牌“精制食用盐”,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涉案食盐的供货商经营资质材料、进货单据,以及相关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明材料。当事人涉嫌从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的食盐,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当日,经局领导批准对予以立案,并对涉案1250包鲁晶牌“精制食用盐”予以扣押。 | 当事人销售从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的行为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盐尚未销售,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 正常履行2019年10月24日 |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10/13 |
68 | 食品 | 连市监敖罚字〔2019〕C12号 | 关于童其录涉嫌无证无照经营小作坊案 | 童其录 | — | 童其录 | 2019年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福建省连江县敖江镇杉塘村南沃支路107号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无证照经营豆腐小作坊,现场发现制作豆腐用原料大豆20包及植物油36桶。8月1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上述食品原料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19年8月28日我局作出决定,于2019年8月29日起对上述大豆及植物油予以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7月25日起,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书的情况下,在福建省连江县敖江镇杉塘村南沃支路107号从事豆腐生产,并批发给连江县农贸市场内摊贩。经营额计8400元,获利1225元 | 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及《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构成无证无照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行为。 | 正常履行2019年11月2日 |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10/23 |
69 | 药品 | 连市监琯罚字〔2019〕23号 | 连江琯头陈志蒙内科诊所无照经营及涉嫌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工作案 | 陈志蒙 | 92350122MA3344QB3G | 陈志蒙 | 2019年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连江琯头陈志蒙内科诊所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诊所无照经营以及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工作人员林爱新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工作。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和《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无照经营的违法事实以及安排未进行年度健康体检的工作人员林爱新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工作的违法事实。当事人自开店至检查当日经营额共计3.2万元。扣除药品成本以及店租、水电、物品消耗、人工工资等开销,盈利8200元。2019年8月8日,当事人取得营业执照。2019年9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工作人员林爱新仍未办理健康证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工作,也没聘请其他工作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工作。 | 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营利性诊疗活动,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现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 正常履行2019年10月31日 |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10/20 |
70 | 食品 | 连市监马罚字〔2019〕22号 | 关于连江县马鼻镇惠客隆便利店(巫文寿)涉嫌经营标签不合法预包装食品案 | 巫文寿 | 92350122MA2Y0Y1N98 | 巫文寿 | 2019年8月1日,连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连江县马鼻镇横厝村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合法预包装食品。8月8日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当日局领导批准立案。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经营标签不合法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 正常履行2019年11月3日 |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10/28 |
71 | 药品 | 连市监琯罚字〔2019〕22号 | 连江琯头张昌禧中医诊所涉嫌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工作案 | 张昌禧 | 92350122MA326A3A5N | 张昌禧 | 2019年8月8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在连江县琯头镇张昌禧中医诊所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诊所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黄金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和《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 当事人违反《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 正常履行2019年10月24日 |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10/13 |
72 | 药品 | 连市监琯罚字〔2019〕26号 | 关于连江县琯头镇郑远建中医诊所涉嫌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无菌医疗器械工作案 | 郑远建 | 350122600171453 | 郑远建 | 2019年8月13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在连江县琯头镇郑远建中医诊所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诊所的护士魏美娜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直接接触药品、无菌医疗器械的工作。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日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予以立案调查。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直接接触无菌医疗器械的人员未进行年度健康检查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无从轻从重情节,依据《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 正常履行2019年11月8日 |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10/28 |
73 | 食品 | 连市监江罚字〔2019〕23号 | 关于连江县水云餐饮店涉嫌采购未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 陈勇 | 92350122MA2XWQ0KX8 | 陈勇 | 2019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连江县凤城镇816西路金凤西城地下一层43-46店的连江县水云餐饮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有涉嫌采购未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1份,并扣押了涉案的海天酱油及海天米醋各1瓶,现场检查制作的文书由经营者陈勇签字确认。当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 当事人采购未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已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 正常履行2019年10月15日 |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10/10 |
74 | 食品 | 连市监马罚字〔2019〕23号 | 连江县马鼻镇吴福送居民服务部涉嫌未依法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信息案 | 吴福送 | 92350122MA2YQP757R | 吴福送 | 2019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连江县马鼻镇横厝村横厝街检查时,发现连江县马鼻镇吴福送居民服务部涉嫌未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8月20日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当日局领导批准立案。 | 当事人行为行为已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及时采取改正措施,通过后台下架不合格商家信息,属于《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 | 正常履行2019年10月15日 |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10/10 |
75 | 药品 | 连市监琯罚字〔2019〕25号 | 关于连江琯头陈英诊所涉嫌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无菌医疗器械工作案 | 陈英 | 92350122MA3356AJ8X | 陈英 | 2019年8月23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在连江琯头陈英诊所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诊所的药工陈传胤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直接接触药品、无菌医疗器械的工作。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日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予以立案调查。 | 行为违反了《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直接接触药品、无菌医疗器械的人员未进行年度健康检查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依据《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 正常履行2019年11月6日 |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10/26 |
76 | 食品 | 连市监筱罚字〔2019〕26号 | 关于方万福涉嫌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书擅自从事小餐饮食品经营活动案 | 方万福 | — | 方万福 | 2019年0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消费者称当事人所销售的香肠存在问题,要求执法人员予以查处。 | 当事人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书擅自从事小餐饮食品经营活动,其行为已经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 正常履行2019年10月27日 |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10/16 |
77 | 药品 | 连市监黄罚字〔2019〕第33号 | 关于福州榕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连江黄岐分店涉嫌在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且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 福州榕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连江黄岐分店 | 9135012231563442XN | 韩凡 | 2019年8月29日,我局黄岐所执法人员在福州榕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连江黄岐分店检查,发现当日执业药师黄坤玉不在岗,在其经营电脑内却发现当日有数单处方药的销售记录,且该店无法提供当日销售处方药的处方签。通过考勤机导出8月份执业药师的打卡记录,发现8月1日至6日无打卡记录,但现场在其店内确有8月1日至6日的销售处方药的处方签25张。当事人涉嫌构成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且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即予以立案调查。 | 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处方药属于特殊药品,其违法情形符合《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从重处罚。 | 正常履行2019年10月10日 |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10/10 |
78 | 食品 | 连市监筱罚字〔2019〕23号 | 连江县丹贝食品厂涉嫌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案 | 连江县丹贝食品厂 | 913501225550878086 | 程协平 | 2019年04月29日,本局委托厦门中集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采购的食品原料“晶华”牌日晒盐(未加碘)进行抽样检验。2019年07月05日,本局收到厦门中集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结果不合格。2019年08月27日,本局收到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检验结果仍不合格。当事人购进这批“晶华”牌日晒盐(未加碘)时,向福建省福州盐业有限责任公司索取了福建省福州盐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证照复印件,生产商福建省莆田市晶秀轻化有限公司的相关证照复印件、检验报告复印件等材料。涉案食盐共计33吨,价格为230元/吨,货值金额共计7590元。 |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5000元罚款。 | 正常履行2019年10月9日 |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10/10 |
79 | 化妆品 | 连市监琯罚字〔2019〕24号 | 福州乔恩琳维尔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无中文标签化妆品 | 福州乔恩琳维尔贸易有限公司 | 91350122MA31E4AF7W | 李崴 | 2019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琯头镇下塘村发达路39号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无中文标签化妆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9月5日立案调查。我局执法人员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扣押当事人违法经营的27支无中文标识化妆品(KELO-COTE)。 | 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同时构成《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 正常履行2019年11月2日 |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10/21 |
80 | 食品 | 连市监筱罚字〔2019〕28号 | 关于连江县安凯乡伏兴糕饼店(何伏兴)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书》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经营活动案 | 何伏兴 | 350122600101440 | 何伏兴 | 2019年09月0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连江县安凯乡政府孙文太厝对连江县安凯乡伏兴糕饼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制作月饼,经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仅提供营业执照与经营项目是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无法提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我局执法人员依据现场检查情况分别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各1份并拍照取证,由当事人确认并签名,并报经局领导批准,对涉案的食品原料采取了扣押强制措施。经查实,当事人于2019年8月30日起,在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书》的情况下,在连江县安凯乡政府孙文太厝擅自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经营活动。 |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书》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经营活动,其行为已经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书》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经营活动的行为。 | 正常履行2019年11月9日 |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10/28 |
81 | 药品 | 连市监筱罚字〔2019〕27号 | 关于连江县筱埕镇定海村滨海卫生室涉嫌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 连江县筱埕镇定海村滨海卫生室 | PDY00009-X35012217D3001 | 陈明涛 | 2019年9月17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连江县筱埕镇定海村滨海卫生室进行检查,在药房和注射室发现中药饮片黄芪、蒲公英、荷叶、佩兰和丹参滴注液、葡萄糖注射液等2种药品、4种中药饮片,要求当事人提供发票和验收记录,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发票和验收记录。执法人员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现场进行了拍摄,制作了现场笔录,将上述涉嫌违法的中药饮片和药品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向当事人发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各1份,并要求当事人及时提供购进发票,说清药品来源。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 | 正常履行2019年10月31日 |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