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青岛二和纤维有限公司被处罚

2019-11-18 10:12:1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11月15日,青岛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大港海关关于青岛二和纤维有限公司保税货物短少违规案的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大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港关缉违字〔2019〕0034号

当事人:青岛二和纤维有限公司

地址:青岛莱西市姜山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尹又弼

海关注册编码:3702941826

经重新调查,撤销大港关缉违字〔2018〕000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大港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截至2014年11月27日,当事人向海关备案的E42275000025号电子帐册项下短少保税货物:后处理剂136643千克、染料26762千克、防电感剂15370千克,且不能提供正当理由。

主要证据:

(1)E42275000025号电子账册报核料件数据;

(2)海关检查记录;

(3)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4)海关查问笔录;

(5)当事人情况说明;

(6)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等。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4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1月13日

(责任编辑:六六)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