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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丽臣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

2019-11-18 09:35:4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11月15日消息,广州丽臣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为促销产品、提高消费者对自己产品的关注而进行的宣传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停止违法行为;罚款贰拾万元(200000元),并于2019年11月14日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广州丽臣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我局执法人员在接消费者投诉并进行市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在“海娜花”植物炫彩焗油产品包装上的宣传内容涉嫌虚假宣传。我局于2019年7月11日通过EMS邮政特快专递向你公司邮寄送达了“叶市监工处字〔2019〕第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EMS邮寄跟踪单显示你公司已搬迁。

我局于2019年7月16日委托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你公司送达“叶市监工处字〔2019〕第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你公司迁移新址,未能有效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公告送达《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叶市监工处字〔2019〕第56号),请你公司在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前来我局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14日

 

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叶市监工处字〔2019〕56号

当事人:广州丽臣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0111563992066X

住所(住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秀水村第五经济社华国横路自编1号

法定代表人:唐 亮

经营范围: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本局在接消费者投诉并进行市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其产品“海娜花”植物炫彩焗油产品包装上宣称“产品功效:植物配方,没有异味,不刺激皮肤”、“技术提供:印度海纳花研究中心”、“100%遮盖白发”等内容。检查人员认为当事人在其产品宣传中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科学定论和法律依据的宣传用语,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虚假宣传。检查人员随即对上述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提取当事人产品包装1份。本案由王长卷(执法证号1804110062)、冯军政(执法证号1804110158)两名执法人员负责调查。

二、调查经过及证据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三)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之规定,2018年6月28日,调查人员通过特快专递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叶工商调通字[2018]第06-28-01号”《调查(询问)通知书》及“叶工商调通字[2018]第06-28-02号”《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及对本局所调查的相关问题提供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于收到本局邮寄送达的文书后七日内到本局接受调查。

当事人于2018年6月30日收到本局以上调查文书,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就本局调查询问的问题作出申辩或举证。本着公平、公正、和谐的执法原则。本局于2018年7月17日,以邮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叶工商调通字[2018]第07-17-01号”《调查(询问)通知书》及“叶工商调通字[2018]第07-17-02”《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本局如实提供有关问题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当事人于2018年7月18日收到该文书,但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就本局所调查的有关问题作出举证和申辩。

至2019年2月27日,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供证明其宣传内容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据和证明,本局依法视当事人举证不能。

经查:当事人在其“海娜花”植物炫彩焗油产品包装上印制的“产品功效:植物配方,没有异味,不刺激皮肤”、“技术提供:印度海纳花研究中心”、“100%遮盖白发”等宣传内容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当事人在其产品包装上标注的宣传用语,让消费者足以误认为当事人产品属完全由植物配方制造,使用中无刺激。而当事人产品标注的成分表明,当事人产品并非完全由植物配方制造,且当事人产品标注的“注意事项:*为了保证您安全染发,请务必在使用本产品前48小时进行皮肤敏感测试”也表明,当事人产品是有可能对消费造成皮肤过敏等症状,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是潜在皮肤过敏、皮肤刺激等可能的。

2、当事人在其产品包装上标注的宣传用语,让消费者足以误认为当事人产品的技术由印度海纳花研究中心提供,且能100%遮盖白发。当事人以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和宣传用语,会误导消费者的购买使用倾向,造成不正当竞争的事实。且当事人不能提供其宣传内容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局依法认定其利用产品包装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3、本局两次向当事人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和《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均拒绝向本局提供其宣传内容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局依法认定其为举证不能。

4、参照本局对市场上随机调查的消费者和潜在消费者的调查所知,当事人以上宣传内容误导了消费者,错误地影响了消费者的购买意向,造成了不正当竞争的事实。

本案没有采用行政强制措施,对照工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本案目前所收集的证据及证明材料尚不足以构成工商机关移送犯罪案件的法定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

调查人员调取的主要证据(证据目录)有:

1、 12315消费者举报投诉记录单1份(证明该案线索来源);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产品宣传情况的事实存

在);

3、提取当事人产品包装1份(证明当事人产品在我县市场

销售的事实存在);

4、 我县经营者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产品销售到我县

市场的事实存在);

5、“叶工商调通字[2018]第06-28-01号”《调查(询问)通知书》及“叶工商限通字[2018]第06-28-02号”《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归档各1份(证明本局向当事人发出调查的事实存在);

6、“叶工商调通字[2018]第07-17-01号”《调查(询问)通知书》及“叶工商限通字[2018]第07-17-02”《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归档各1份(证明本局向当事人发出调查的事实存在);

7、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2份,及邮件跟踪查询单2份

(证明“证据5”、“证据6”已送达当事人);

8、本局执法人员在市场上随机对消费者或潜在消费者进行的调查材料3份(证明当事人宣传内容误导了消费者,造成了不正当竞争的事实);

9、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如实提供的有关资料或者情况说明为证,并且证据的取得符合法定程序。

2019年3月4日,本局以邮寄方式将“叶工商听告字(2019)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EMS快递跟踪单显示,按当事人公司注册地址不能送达当事人。

2019年3月12日,本局按照法定程序,委托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叶工商听告字(2019)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19年3月25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本局,称当事人不在住所地经营,未找到当事人。

2019年4月17日,本局在一楼大厅《公示(公告)栏》及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以公告方式向当事人送达“叶工商听告字(2019)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公告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听证申请,本局依法视当事人放弃听证的权利。

根据本局调查的事实和证据,足以认定当事人为促销产品、提高消费者对自己产品的关注而进行的宣传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的相关规定,经本局案审会集体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贰拾万元(2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期满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行缴纳罚款。帐户:叶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16212101040006124(汇款摘要应注明:叶县工商局行政处罚案件预交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叶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将依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有有关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向社会予以公示。

叶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9年7月11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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