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厦门翔源贸易有限公司涉嫌申报不实

2019-11-12 21:27:2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11月8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关于厦门翔源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鹏关缉决字〔2019〕01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关于厦门翔源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鹏关缉决字〔2019〕015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关于厦门翔源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鹏关缉决字〔2019〕01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关于厦门翔源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鹏关缉决字〔2019〕0152号

厦门翔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施涯逮

联系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6号B幢607室

2018年12月25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鑫翔报关有限公司持报关单534520180456517529,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棉布一批货物, 共1项货物物品,详见报关单。2018年12月29日,经大鹏海关查验一科(5312590)查验: 报关单号:534520180456517529,申报商品编码:5801230000,棉布,机织/ 非起绒/1.5米/棉制/无牌,62094米,实际未出口,案值为人民币48.25943万元。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当事人陈述报告、报关单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7.7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关于厦门翔源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鹏关缉决字〔2019〕0151号

厦门翔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施涯逮

联系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6号B幢607室

2018年12月25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鑫翔报关有限公司持报关单534520180456517485,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棉布62800米/6809千克。2019年1月3日,经大鹏海关查验一科(5342820)查验,上述棉布实际未出口,与申报不符,案值为人民币48.80816万元。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当事人陈述报告、报关单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7.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关于厦门翔源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鹏关缉决字〔2019〕0150号

厦门翔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施涯逮

联系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6号B幢607室

2018 年12月25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联捷通报关有限公司持报关534520180456517606 以一般贸易 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棉布等货物一批,共1项货物物品,详见报关单。2018年12月29日经查验二科(5327280)查验:按查验指令要求对单号为534520180456517606单卸货左后查验。经查验,所申报棉布67000米实际没有出口。与申报不符,案值为人民币47.5834万元。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当事人陈述报告、报关单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7.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六六)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