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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浩发服装有限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

2019-11-12 18:53:0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11月12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缉一决字〔2019〕0153号】》。

2019年8月17日,当事人江门市浩发服装有限公司持530120190015863816报关单以来料加工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聚酯布女式上衣等一批,载货清单5100513417878,由粤ZDC96港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出境,中控查验,经查发现,该报关单申报出口货物第1项货物品名、规格与实际相符,核对数量发现异常,申报5000件,实际732件;申报出口货物第2项实际未出口;申报出口货物第3项货物品名、规格与实际相符,核对数量发现异常,申报2000条,实际43条;申报出口货物第4项货物品名、规格与申报相符,核对数量发现异常,申报3000条,实际145条;申报出口货物第5项货物品名、规格与申报相符,核对数量发现异常,申报1000件,实际1633件,另查获未申报货物短裤、上衣等货物共65项,被查获,经计核,上述涉案货物漏缴税款为人民币4.2797万元。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已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和海关监管秩序,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报关单、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进口物品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报告、税款计核证明书、税款计核资料清单、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报告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二)项之规定,皇岗海关对当事人影响监管秩序违法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法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3.4万元。因此,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9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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