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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赛康进出口有限公司涉嫌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

2019-11-12 18:35:1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11月11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宝安机场海关对青岛赛康进出口有限公司侵犯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宝安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关知罚字[2019]第6006号

当 事 人:青岛赛康进出口有限公司

地 址:山东省青岛市保税港区北京路45号东办公楼一楼-474(商务秘书公司托管地址)(A)

法定代表人:刘韩

2019年9月2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深圳海关隶属宝安机场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报关单证号:531720190176270189。9月23日,海关查验发现,该批出口货物第3项实际为“NIKE”品牌运动鞋480双、第4项实际为“ADIDAS”品牌运动鞋24双。价值约为15000元人民币。

“NIKE”商标权利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ADIDAS”商标权利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货物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专用权,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上述货物上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侵犯权利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阿迪达斯有限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NIKE”(备案号:T2018-69375)、“ADIDAS”(备案号:T2014-35095)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查验记录、扣留笔录、海关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商标权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书和出口货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上述侵权货物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海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宝安机场海关

2019年 10月31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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