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天津市红桥区露丽百货商行(范洪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天津市红桥区露丽百货商行(范洪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范洪刚 | 120106600159244 |
| 津市场监管红稽罚〔2019〕17号 | 2019年3月18日,当事人从一个上门推销的人员(具体情况未知)手中以1.75元/节的价格购进了南孚牌7号电池15节,在店内销售,当事人进货时未索要票据,不能说明商品的合法来源及提供者,也无法联系到当时的供货人。经商标权利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鉴别,以上电池非该公司生产,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于2019年3月20日,以2元/节的价格,售出了上述南孚牌7号电池9节,违法所得2.25元,本案违法经营额30元。 |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南孚牌7号电池6节;2.罚款1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主动履行 |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6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