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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清河县正通钢丝绳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11-12 16:19:2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1月11日,石家庄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石家庄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关缉违字〔2019〕0047号。

当 事 人:清河县正通钢丝绳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王晓军

注 册 地 址:清河县王官庄镇工业区

海 关 代 码:1305961434

当事人于2018年10月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镀锌钢丝绳”共计4票报关单(报关单号:020220180000724270、422720180000883398、422720180000704505、422720180000671315),申报税号为7217(铁丝或非合金钢丝)项下的72173090(镀或涂其他贱金属),出口退税率为13%。经查,该商品税号应归入7312(非绝缘的钢铁绞股线、绳、缆、编带、吊索及类似品)项下的73121000(绞股线、绳、缆),出口退税率为10%。

经统计,上述货物申报总价为人民币1181599元,可能多退税款人民币35447.97元。

以上行为有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当事人情况说明、当事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流程、记账凭证等证据材料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1月6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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