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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定边县文有荞麦香醋有限公司被处罚

2019-11-11 22:29:2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关于定边县文有荞麦香醋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定边县文有荞麦香醋有限公司2019年3月18日生产的苦荞醋(古法酿造)(规格型号:420mL/瓶,保质期:2年)经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T 18187-2000《酿造食醋》要求,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19-2003《食醋卫生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榆林市食品药品稽查大队收到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No:NF201909825J的《检验报告》后按照规定将该检验报告送达至定边县文有荞麦香醋有限公司并进行了核查,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企业限期进行整改。

在对定边县文有荞麦香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时,执法人员在该公司成品库发现1箱(20瓶/箱)苦荞醋(古法酿造)(生产日期:2019-03-18,规格型号:420mL/瓶,保质期:2年),并现场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经领导审批,执法人员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现查明,该公司2019年3月18日共生产了400瓶与被抽样同批次的苦荞醋(古法酿造),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20瓶,其余380瓶全部销售。每瓶售价3元,货值金额为1200元,违法所得为1140元。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召回机制,召回113瓶该批次苦荞醋(古法酿造),其余产品超市已销售,无法召回。

定边县文有荞麦香醋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该案中当事人能够主动提供各项记录,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事实,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主动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召回不合格产品,符合《陕西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一项减轻处罚的情形。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根据《陕西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食品类)(试行)》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减轻处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苦荞醋(古法酿造)(生产日期:2019-03-18,规格型号:420mL/瓶,保质期:2年);2.并处罚款。

定边县文有荞麦香醋有限公司对所生产经营的苦荞醋(古法酿造)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T 18187-2000《酿造食醋》要求、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19-2003《食醋卫生标准》要求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排查,自查原因为: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T 18187-2000《酿造食醋》要求的原因是公司对苦荞醋以低浓度甜醋的工艺进行酿造,未严格产品执行标准进行项目参数制作;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19-2003《食醋卫生标准》要求的原因是酿造周期没有达到时间。2019年9月4日,定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进行了复查验收,验收结论为:现场检查该厂已进行整改,并完成整改项目。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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