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宝队案〔2019〕62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天津市药材集团泰宁医药有限公司乐仁堂药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735447006Q
住所:宝坻区进京路田场储蓄所东侧
负责人:王红星
身份证号码:1202241980****3817
联系电话:1313253****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城关镇*************
2019年9月25日我局接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撤销案件决定书(津宝公(法)撤案字[2019]82号),称天津市药材集团泰宁医药有限公司乐仁堂药店涉嫌销售假药案,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经调查,当事人于2018年3月初以10元/盒的价格从一个50岁左右有东北口音的男子处购进PLANT VIGRA 1盒,于2018年3月17日销售,销售价格为90元。当事人销售的PLANT VIGRA经翻译后该产品外包装标示名称为“植物万艾可”,未标示生产企业及批准文号民,上述产品外包装中宣称具有适应症。经天津市宝坻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鉴定按假药论处。上述行为满足销售假药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90元,违法所得9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18年3月28日王红星提供天津市药材集团泰宁医药有限公司乐仁堂药店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2018年3月28日天津市药材集团泰宁医药有限公司乐仁堂药店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1页, 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情况;
3.2018年4月2日王红星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2页,证明当事人销售“PLANT VIGRA”的事实情节;
4.2018年5月11日天津市宝坻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出具关于对“PLANT VIGRA”物品认定意见,产品译文材料,证明当事人销售“PLANT VIGRA”定性为按假药论处;
5. 2018年5月23日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津市场监管宝稽罪移[2018]8号),2017月16日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津市场监管宝稽罪移[2018]8-2号),证明当事人涉嫌犯罪移送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
6.2018年7月21日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立案告知书,证明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已立案侦察。
7.2019年9月25日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撤销案件决定书(津宝公(法)撤案字[2019]82号)。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销售“PLANT VIGRA”假药行为未构成犯罪事实。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假药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销售假药中含有西地那非,对人身健康有一定影响。应予以从重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0元。2.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五倍的罚款450元。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