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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育才兴食品便利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被处罚

2019-11-06 21:13:1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11月5日,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天津市西青区育才兴食品便利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稳罚〔2019〕14号

当事人:天津市西青区育才兴食品便利店(孙健)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120111600277653

经营场所: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王稳庄村育才北里

负责人:孙健

身份证号码:12011119**********

联系电话:186********

联系地址: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小孙庄村栖湖园**********

2019年7月24日,执法人员对天津市西青区育才兴食品便利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店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对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予以扣押。

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名称为天津市西青区育才兴食品便利店,注册号为120111600277653,经营地址: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王稳庄村育才北里。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香烟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JY11200110079205。 2019年7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现场发现店内货架上摆放有

4袋洽洽香瓜子,生产商为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净含量:60g,生产日期2018年9月20日,保质期8个月,每袋1元,2019年5月19日到期;3袋七宝一丁方便面,生产商为广东七宝一丁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60g,生产日期2019年1月26日,保质期150天,每袋1元,2019年6月25日到期;6袋魔法士方便面,生产商为珠海市华丰食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净含量:24g,生产日期2019年1月24日,保质期6个月,每袋0.5元,2019年7月23日到期。 截至2019年7月24日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称:上述食品过期后未售出,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19年7月24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2、2019年7月25日,对被委托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3、2019年7月25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和经营资质;

4、2019年7月25日被委托人确认的,由执法人员于2019年7月24日拍摄的当事人现场照片7张,共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执法人员已于2019年10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青稳罚告〔2019〕14号),当事人无异议。

当事人销售超过食品保质期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认错态度诚恳,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且对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认识不足,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的规定,建议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 没收“洽洽香瓜子”4袋;“七宝一丁方便面 ”3袋;“魔法士方便面 ”6袋; 2.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西青开发区支行,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津港公路龙府花园4号楼1—2单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 年 10 月 12 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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