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关于天津市双星特种线缆有限公司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案的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当事人天津市双星特种线缆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内的工频火花机(GP-20-400 20KV)和电压试验水浴池未安装接地设施。上述行为满足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行为的构成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20000元。
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Case | ENTNAME | REGNO | ZZJGDM | FDDBRMC | PenDecNo | IllegActType | PenType | penbasis | JudAuth | PenDecIssDate | remarks | |
天津市双星特种线缆有限公司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案 | 天津市双星特种线缆有限公司 | 津市监静双罚【2019】13号 |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车间内的工频火花机(GP-20-400 20KV)和电压试验水浴池未安装接地设施。上述行为满足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行为的构成要件。 | 罚款20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 | 主动履行,15日 | 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