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律师事务所未尽到委托代理义务,委托人马先生将该律师事务所起诉至法院,要求律师事务所返还已支付的律师费1元,并赔偿损失1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马先生诉称,为了追回借款,2016年其曾与被告某律师事务所先后签订了两份《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该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追讨欠款,并处理相关诉讼事宜。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该律师事务所并未依据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完全履行委托代理义务,且律师费收取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要求该律师事务所退还已经支付的律师费1元。
此外,原告马先生主张,被告某律师事务所并未及时将执行裁定书交付给原告,且未向其解释相关权利义务,致使其未能及时申请复议,导致其执行期间被拖延,给其时间、精力、金钱均造成了损失,故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向其赔偿损失1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