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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上药控股有限公司(原名:上海医药分销控股有限公司)被处罚

2019-10-22 09:37:2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10月18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海关关于上药控股有限公司(原名:上海医药分销控股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东关缉违字〔2019〕03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东关缉违字〔2019〕0321号

当事人:上药控股有限公司(原名:上海医药分销控股有限公司)

地 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美盛路56号406室

法定代表人:左敏

海关代码:3122211417

当事人于2016年10月17日向海关申报备案加工贸易手册C22106150930,该手册备案进口料件中链甘油三酸酯15200千克,出口成品蒿甲醚注射液12752540支,申报净耗1.18g/支,损耗1%。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11月18日向海关申报进口进料对口项下中链甘油三酸酯1520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3824909990(该商品编号对应关税税率6.5%,进口增值税税率17%),申报价格CIF110960欧元,进口报关单号220120161011286077,当事人将上述进口料件实际投入生产后,实际生产成品蒿甲醚注射液15174445支,实际单耗约为1.001 g/支,单耗不实对应进口料件货物价值人民币194146.3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税款核定证明、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书面陈述、情况说明、加工贸易手册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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