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10月18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江苏珍迎机电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违字〔2019〕03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缉违字〔2019〕0327号
当事人:江苏珍迎机电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张家港市凤凰镇韩国工业集中区凤凰大道
法定代表人:金斗英
海关代码:3215947520
当事人委托上海靖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9日向海关申报从韩国进口一般贸易项下货物一批,其中第二项货物为紫外光计量器(旧)1台(5千克),申报价格CIF8433.33美元,申报商品编号9027500000;第三项货物为焊锡机(旧)1台,申报价格CIF25149.36美元,申报商品编号8515809090;第十一项货物为焊锡机(旧)1台,申报价格CIF14813.33美元,申报商品编号8515809090,报关单号222520191000122668。
经查,申报第二项货物实际属于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项下货物,货物价值人民币56596元,申报第三、十一项货物进口需提供进口许可证,货物价值人民币327297.85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的书面陈述、情况说明等为证。
违法货物紫外光计量器(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1000元。
违法货物焊锡机(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9000元。
合计科处罚款人民币4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