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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苏州喆森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处罚

2019-10-22 09:34:2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10月18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苏州喆森进出口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违字〔2019〕034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苏州喆森进出口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违字〔2019〕03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缉违字〔2019〕0323号

当事人:苏州喆森进出口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太仓市上海东路333号高展大厦2006室

法定代表人:沈卫

海关代码:3226961925

当事人委托上海新景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向海关申报从日本进口一般贸易项下聚丙烯再生塑料粒子24270千克,申报价格C&F18930.6美元,申报商品编号3902100090,对应进口关税税率6.5%,进口增值税税率16%,报关单号222520181000152465。

经查,实际进口货物为《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范围内废物,为不得进口的固体废物,货物价值人民币147349.87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海关税款核定证明、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检验/鉴定报告、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的书面陈述、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缉违字〔2019〕0341号

当事人:苏州喆森进出口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太仓市上海东路333号高展大厦2006室

法定代表人:沈卫

海关代码:3226961925

当事人委托上海新景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7日向海关申报从韩国进口一般贸易项下聚碳酸酯板材C级(次品)16190千克,申报价格C&F29142美元,申报商品编号39206100,对应进口关税税率6.5%,进口增值税税率16%,报关单号222520181000145536。

经查,实际进口货物为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货物价值人民币226831.79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海关税款核定证明、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鉴定报告、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的书面陈述、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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