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涉嫌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以及未按规定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等 天津华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处罚

2019-10-21 20:10:1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宁市监芦经罚〔201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因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以及未按规定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等,天津华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宁市监芦经罚〔2019〕6号

当事人:天津华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7736117001

住所:天津市宁河县芦台镇商业道63号

法定代表人:朱伯男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2010519620213275X

联系电话: 13752085555  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 天津市宁河县芦台镇建国村建国里1排74号

因当事人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以及未按规定换发新版营业执照,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18年11月21日、2019年4月14日、2019年5月28日,对当事人的登记住所天津市宁河县芦台镇商业道63号(经查询当事人设立档案,商业道63号属天津市宁河区芦鑫商厦产权)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现场及周围未发现任何该公司的名称及标识,未能找到任何该公司的人员及办公设备。执法人员现场拨打了该公司登记时留存的联系电话,对方称打错电话,该手机号码已经使用7年多,并不了解该公司信息,执法人员对通话进行了录音(经中国移动公司查询,该号码所有者姓名为袁浩,非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及其股东所有)。2019年5月28日,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由天津市宁河县康乐鞋业经营部管理人员邱美云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证明,其经营部坐落于芦鑫商厦底商,自其2013年在其经营部工作至案发期间,从未听闻过附近有天津华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存在,从未见过该公司的人员,也从未见过该公司相关标识。

2019年5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当事人信用信息情况,发现当事人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公示年度报告,分别于2017年7月14日、2018年7月13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因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于2019年4月17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019年5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平台对当事人信息进行查询,发现当事人最后一次变更时间为2006年5月26日,最后一次换发营业执照时间为2015年8月28日,未启用新版营业执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和《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50号),从2016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五证合一”改革,过渡期至2018年1月1日,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五证合一”的新版营业执照,其营业执照已不再有效。

2019年6月14日,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宁河区税务局发出协助调查函了解当事人纳税申报情况,于2019年6月28日收到复函,当事人自2017年1月起并无申报记录,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

2019年7月9日,由天津市宁河区芦鑫商厦现经营者出具证明。2009年,天津市宁河区芦鑫商厦现经营者与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委托其全权管理芦鑫商厦商铺的经营事宜,自其管理期间未将天津市宁河县芦台镇商业道63号及其他办公场所租赁给当事人。当事人未在该场所经营,在该场所无办公用房、办公人员及设备。

综上,当事人2016年度、2017年度未依法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当事人自2017年1月起无纳税申报记录,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当事人长期未在其登记住所从事经营活动,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当事人未按规定换发新版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已不再有效。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见证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天津市宁河区芦鑫商厦现经营者出具的证明等; 2. 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 3. 市场主体基本情况;4. 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平台截图; 5.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宁河区税务局的复函。

2019年10月1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宁市监芦经罚告〔2019〕6号),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指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决定之日起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债权债务由当事人的投资人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六项和第八条之规定,对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18日

(责任编辑:莳伊)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