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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埇桥区新园加油站涉嫌销售非乙醇汽油被处罚

2019-10-17 00:30:1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10月16日,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宿市监质罚字〔2019〕4号)。宿州市埇桥区新园加油站涉嫌销售非乙醇汽油被行政处罚。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市监质罚字〔2019〕4号

当事人:宿州市埇桥区新园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RF6P7X4

法定代表人姓名:黄伟

住所(住址):宿州市埇桥区北杨寨行管区新园公司院内

2019年1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你加油站销售的92号VIA车用汽油省级监督抽查,经国家石油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安庆)检验未检出乙醇成份。2019年7月8日,本局依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皖市监稽移字〔2019〕24号《案件线索移交通知书》对你加油站立案调查。

本局查明:你加油站2018年1月份成立,2018年7月营业。该批次92号VIA车用汽油15866升,售价5.99元/升,已于2019年3月24日全部售出。

本局认为你加油站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推广使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自2005年4月1日起,除军队特需、国家和特种储备用油外,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加油站停止销售90号、93号、95号、97号车用无铅汽油,改为销售90号、93号、95号、97号车用乙醇汽油。各加油站库存的90号、93号、95号、97号车用无铅汽油可自行处理,也可由配送中心按照市场价格回收”之规定,涉嫌销售非乙醇汽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油站的基本情况及油价当日情况。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加油站销售92号VIA车用汽油不含乙醇成份的事实,销售情况。

证据三:取证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四:营业执照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你加油站的基本信息。

证据五:检验报告1份,证明:你加油站销售的92号VIA车用汽油不含乙醇成份。

证据六:授权委托书1份,法人代表人及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对象:授权委托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六: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一份,证明对象:告知你加油站享有听证及陈述、申辩的权利。

证据七:以上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回证,证明对象:你加油站收到相关文书日期及地点。

你加油站于2019年9月12日收到宿市监罚告字[2019]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听证及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根据《安徽省推广使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销售车用乙醇汽油以外的其他车用汽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以下的罚款”。

本局对你站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止销售非乙醇汽油;

二、处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宿州市城中支行,地址:宿州市淮海南路195号,帐号:12120001040000575,户名:宿州市财政局,备注: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支队编码058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印 章)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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