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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奕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涉嫌申报不实

2019-10-16 10:30:2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10月15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缉一决字〔2019〕01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缉一决字〔2019〕01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缉一决字〔2019〕0131号】

当事人:中奕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邱扬

地址: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深圳出口加工区兰金十一路十号成城发工业厂区E栋501

2019年07月19日,当事人中奕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持533920190395580279号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以区内物流货物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粉饼等一批货物,载货清单5100490213583,由粤ZHA28港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出境,中控查验,经查,所查货物第2、4-13项商品,其中第2项,数量不符,申报672件,实际96件,第4项,规格、数量不符,申报Kg牌,960件,实际KS牌,240件,第5项,数量不符,申报2250件,实际1500件,第6项,数量不符,申报4104件,实际2160件,第7项,数量不符,申报2870件,实际1310件,第10项,数量不符,申报300件,实际240件,第11项,数量不符,申报216件,实际44件,第12项,数量不符,申报240件,实际140件,第13项,数量不符,申报1044件,实际384件,第1、3、14项商品未实际出口,货物申报与实际不符,被查获。

以上行为有《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备案清单、出入库登记表、税款计核证明书、税款计核资料清单、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报告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

2019年10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缉一决字〔2019〕0132号】

当事人:中奕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邱扬

地址: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深圳出口加工区兰金十一路十号成城发工业厂区E栋501

2019年6月24日,当事人中奕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持5339201913905390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以区内物流货物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化妆品等货物,捆绑1100317671622号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境载货清单,由粤ZFR06港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入境,经查验发现,该单申报进口货物中第8、11项实际未进口,其余项货物与实际相符。另发现该车装载未申报进口货物:粉底MAC9g/件135件、保湿乳IPSA100g/件79件、面膜ELIXIR105g/件30件、面膜POLA,3.3ml*2/件25件、化妆液FANCL30ml/件60件、粉底霜SUQQU30g/件50件、化妆水IPSA200ml/件22件、美容粉POLA162g/件3件、面膜SK-21*10片/件20件、精华霜套装POLA20g/4.2ml/9g/9/8ml/8ml/件10件、洗面奶POLA100g/件90件、洗面奶HABA100g/件68件、隔离霜FANCL60ml/件31件、乳液黛珂150ml/件48件、乳液SK-280g/件20件、眼霜ELIXIR122g/件200件、乳液黛珂,200ml/件20件、化妆水黛珂,200ml/件20件、护肤套装SK-2130ml/15g/25g/件39件、眼霜POLA26g/件32件、眼霜POLA45g/件42件、眼霜POLA套装12件、水杯GymsSilky330cc/件20件、美容液资生堂50ml*2/件14件、眼膜资生堂12对/件27件、洗面奶ELIXIR145g/件56件、隔离霜CPB40g/件49件美容液资生堂75g/件25件、面膜FANCL21ml*3/件58件、护肤套装SK-2,50ml/30ml/30ml/件48件、隔离霜CPB50g/件52件、隔离霜CPB30ml/件50件、化妆水IPSA175ml/件10件、乳液EXAGE200g/件9件、眼霜POLA20g/件30件、精华液套装雅诗兰黛100ml*2/件3件、乳液CPB125ml/件1件,被查获。

以上行为有《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报关单、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微信截图、价格鉴定证书、税款计核证明书、税款计核资料清单、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报告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

2019年10月11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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