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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万晨塑胶有限公司涉嫌进口属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2019-10-16 10:30:1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10月15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缉一决字〔2019〕0138号】》。苏州万晨塑胶有限公司涉嫌进口属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货物申报与实际不符,被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皇岗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7.6万元整。

当事人:苏州万晨塑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爱明

地址: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石桥村

2019年6月28日,苏州万晨塑胶有限公司持530120191012288037号报关单向海关申报进口偏光片等货物,捆绑1100268647782号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境载货清单,由粤ZAP24港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入境,被控查,按指令对偏光片等货物取样送检,进口物品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报告编号为540221619005723、540221619005724、540221619005725,根据检验证书结论,报关单530120191012288037的货物(共计9392千克)均属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货物申报与实际不符,被查获。

以上行为有检查记录表、鉴别报告书、查问笔录、照片、营业执照、报关单、当事人陈述报告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7.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

2019年10月14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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